客服热线:021-8034****

巴黎公约禁止使用的商标标记,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相关制度

  
很多企业对巴黎公约禁止使用的商标标记,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相关制度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巴黎公约禁止使用的商标标记,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相关制度,希望大家能对巴黎公约禁止使用的商标标记,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相关制度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巴黎公约禁止使用的商标标记,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相关制度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巴黎公约禁止使用的商标标记,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相关制度

巴黎公约禁止使用的商标标记

禁止使用于商标的标记。各国商标法大多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但规定各有其异。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规定,不得使用于商标的标记有两种:一是“对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而将本联盟国家的国微,国旗和其他国家的徽记、各该国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从微章学的观点看来的任何仿制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拒绝申请注册或使其申请注册无效,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这就是说,假如巴黎联盟某个成员国的法律容许将本国的国徽国旗等或与他们相似的图形作商标时则不属此禁用之列。在这种情况下,甲国的国微、国旗等标志与乙国的国徽、国旗等标志相似时,乙国也不能指责甲国违反了巴黎公约的规定。二是“对适用本联盟1个或1个以上的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应该拒绝申请注册或采取适当的措施禁止使用。所谓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国家一级政府之间的组织。尽管巴黎公约规定了这两条禁例,可是,凡属以下情况,皆可不在这些禁例之列。①已批准使用的、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国家的国民经批准使用其本国国家微记、符号和检验印章者,即使与其他国家的国家徽记、符号和检验印章相类似,仍可使用;②在参加巴黎公约前已经获准申请注册或使用的商标:③在1925年前1月6日巴黎公约海牙文本生效以前已获申请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不在此例。由于巴黎公约所规定的禁例是在海牙文本中增加的,故凡在此以前的申请注册商标,即可不在此禁列之内。可是在恶意的情况下,各国有权取消既使是1925年11月6日以前申请注册的含有国家徽记、符号或检验印章的商标;④各成员国应将不能作注册商标的标记(除国旗外)列出清单交巴黎联盟国际局,并由国际局通知各成员国,否则其他成员国能够不予理会。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规定:为了实施这些规定,本联盟国家同意将其希望或今后可能希望完成或在一定限度内受本条约保护的国家徽记与表明监督或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的清单,以及以后对该项清单的一切修改,经由国际局相互通知。本联盟各国应在适当的情况下使公众能够得到用这样方法通知的清单。可是,就国旗而言,这种相互通知并不是必要的。

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相关制度

1925年海牙大会上,荷兰和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再次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经激烈的探讨最终形成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最初规定。该规定为《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其表述为:注册商标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复制、仿造或者翻译,用于同类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的,各缔约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容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撤销该另商标的申请注册。自申请注册之日起至少3年内,应容许提出撤销这种商标的请求,期间自该注册商标之日起计算。对于以恶意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注册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从这一规定内容来看,其立法宗旨是为了防止对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抢注行为,赋予了驰名商标权人阻止别人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与自已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提供这种救济的条件是“驰名”并且这样的仿冒有可能产生混淆”,同时限定了提出的时间“3年”之内,恶意申请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该规定经1934年伦教大会的修正,到1958年的里斯本会议上形成了现有《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最新文本,其表述为:(1)注册商标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者翻译,用于同类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的,各缔约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容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撤销该另商标的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仿制,并可能产生混淆的,也应适用本规定。(2)自申请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容许提出撤销这种商标的请求。容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3)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申请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里斯我们本将受保护的驰名商标标识扩展至对商标主要部分仿冒行为的制止,并将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注册请求的期间从3年延长到5年,考虑到某些成员国依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原则,增加了禁止使用的规定。其条件是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有混淆可能”。传统知识产权理论认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有在该国才享有商标权。《巴黎公约》承认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受法律保护的状况相互独立,各国按照本国的法律决定是否对特定商标给予保护,但规定了各成员国给予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或使用人国民待遇。在对驰名商标保护上则提高到无论是否申请注册,只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能够获得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商标“地域性”的限制。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