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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范畴,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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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范畴,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管理

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范畴

根据《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主体分别为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第29届奥委会组织委员会,因此,从权利主体角度可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奥林匹克标志内容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指永久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奥林匹克标志,包含①奥林匹克名称,即“奥林匹克”、“奥林匹亚(OLYMPIC、OLYMPICS)”,“奥林匹克周期”或“奥林匹克运动大会(OLYMPIAD)”,“奥林匹克运动会(OLMPICGAMES)以及简称“奥运会”、“奥运”等。②奥林匹克标志和会徽,由5个奥林匹克环组成,能够是一种颜色或几种颜色。若用彩色,五环的颜色规定为蓝、黄、黑、绿、红,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黄、绿环。奥林匹克会徽则指把奥林匹克五环与另一独特成分联络在一起的某种整体设计。③奥林匹克会旗,为白底无边,中央有5个相互套连的圆环,即我们所说的奥林匹克环。④奥林匹克格言,亦称奥林匹克座右铭或口号,系奥林匹克运动宗旨之一。奥林匹克格言是:“更快、更高、更强”。⑤奥林匹克会歌,即国际奥委会在东京举行的第55次全会上通过的歌曲。对于上述标志,任何使用权均仅限于非商业范围,并必须由中国奥委会报经国际奥委会同意后施行。第二类指中国奥委会的奥林匹克标志,主要指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其中,中国奥委会会徽是中国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红旗和奥林匹克五环构成,仅用于中国奥委会的正式会议、代表中国奥委会对外参赛的运动员着装等方面,其权利所有人为中国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由抽象的长城图案、奥林匹克五环和“CHNESEOLYMPICCOMMITTEE”字样构成,代表中华体育健儿顽强向上、勇于拼搏的奥林匹克精神。这一商用徽记是于2001年3月28日经国际奥委会批准后正式启用的,所有权也属中国奥委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中国奥委会正式授权,均不得将商用徽记用于任何用途。目前,中国奥委会会徽和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已作为特殊标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受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保护。第三类指奥运会申请办理机构和组委会在申请办理、筹备以及在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奥林匹克标志,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含:奥运会徽记;奥运会名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吉祥物;奥运会图形、招贴画设计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徽章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奥运会正式出版物;奥运会与医学有关的数据;与奥运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包含与参赛运动员、奥运会门票的购买者及申请注册参加或咨询奥运会相关服务的人员的统计数字等。此外,还有一类权利是指一些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主要包含: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上述权利主要依据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保护的,由于本身直接产生于奥运申请办理、筹备和举办过程中,带有浓厚的奥运色彩,与成功举办奥运会关系密切,同样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成为构成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管理

2008年作为中国历史上首次举办奥运会的时间而载入史册,在这里提出奥林匹克标志的管理,尽管已过最佳阶段,但通过举办奥运会,中国应当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意识常留于心,对待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也应上1个新的台阶。我国现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与《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用于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管理,维护奥林匹克标志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许可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及备案号;(2)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4)许可使用期限。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备案后书面通知权利人。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能够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据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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