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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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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

1981年9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主持召开的内罗毕外交会议上,由21个国家建议缔结丁《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由于该条约不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产生的,因此,条约规定参加国并不必须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只要是联合国成员国,就能够参加这个条约。欲参加的国家,只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批准书或者加入书即可.这个条约于1983年1月生效。截止1985年1月,共有成员国23个。他们是:阿尔及利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刚果、古巴、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希腊、危地马拉、印度、牙买加、肯尼亚、卡塔尔、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叙利亚、多哥、突尼斯、乌干达、乌拉圭。缔结这个条约的目的,主要是禁止人们不经奥林匹克会的容许而将其会徽作商业性标志使用。奥林匹克会徽、是由蓝、黄、黑、绿、红五种颜色组成的5个相互交叉的彩环,自左而右排成的,其中蓝、黑、绿3个颜色的环稍高一点按条约规定,人们不但完全采用上述图形用作商标时才被禁止,就是只用其他颜色或者会徽中的一种颜色,构成上述的圆形时,也属所梦止使用的范围。因此,条约的成员国均有义务拒绝以奥林匹克会徽图形或者相似图形予以申请注册,并采取有效措施梦止在一切活动中不经容许而使用此图形。但,假如1个国家在参加该条约前,已经在该国取得申请注册或者在其活动中使用此图形的,或是用以宣传奥林匹克运动会,或是经奥林匹克会的同意下使用该会徽的,可不受该条约的约束.不过,经容许将其会徽用着商业性使用时,应向奥林匹克委员会交付使用费,用着开展体育活动的资金。条约的工作语现规定为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四种,使用其中的任何一种都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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