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反驳意见,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支持意见

  
很多企业对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反驳意见,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支持意见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反驳意见,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支持意见,希望大家能对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反驳意见,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支持意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反驳意见,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支持意见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反驳意见,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支持意见

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反驳意见

支持扩大保护的成员提出以下反驳意见:首先,扩大保护并不代表着要建立新的保护机制或制度,而仅需将第23条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扩大适用于其他产品,这样TRIPS协定就能够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提供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相同的更为一致和透明的解决方案。)由于第23条的保护不必须就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性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举证,职权机关只必须对产品是否来自地理标志商标所标示的地方进行审查,使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变得简单易行,减轻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量,在总体上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远远抵消了扩大保护可能产生的成本。其次,关于生产商的负担和成本问题,支持扩大保护的一方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会造成市场封闭的说法是不恰当的,由于这种说法同样能够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不是限制贸易的保护主义工具,扩大保护不仅能保持商品自由流通,还保证了产品上的地理标志商标标示了产品真实来源。此外,第24条之保护例外条款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仅有在地理标志商标被用于非产于地理标志商标所标示的地方的产品上,且不属于第24条之保护例外的情况时,该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才被禁止。这代表着其他“免费搭车”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仍然受到鼓励。地理标志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与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一样,应防止任何对其滥用的行为,包含“免费搭车”、偕用等行为。最后,关于扩大保护对消费者的影响,支持方的观点认为,通过扩大保护,消费者能够清楚、迅速地判定自己打算购买的产品是否真正来自地理标志商标标示的地区,该产品是否确实具有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点,其购物决策不再受到地理标志商标“去地方化”使用行为的干扰,能够根据真实、清晰明确的标记作出真实有效的选择。关于扩大保护会导致产品标签的更改或者使某些惯常使用的产品名称消失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由于第24条对这种情况设有保护例外的条款,即使将第23条的保护扩大适用于所有产品,对于属于第24条保护例外的产品而言,其市场不会被关闭,也不必须更改标签。除此之外,反对扩大保护的成员所称的适当模仿会提升地理标志商标价值的观点也是令人无法接受的,假如将这种观点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显然会将人引人“危险的水域”,这一推论同样也适用于地理标志商标。近些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theUKCommission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和WTO秘书处的研究表明,扩大保护的成本和收益目前尚不明朗,反对扩大保护的成员认为,扩大保护的支持者应当证明扩大保护会给所有成员带来经济纯收益。支持扩大保护的成员认为实证经济分析只能是追溯性的,对法律制度的变更可能产生的效益是无法进行实证演示的。一些非洲成员认为不能把扩大保护的成本和收益当作纯粹的数学问题,“非扩大保护”的成本、地理标志商标在“国家品牌”中的作用以及生物盗版、传统知识等问题同样也值得关注还有成员认为,进行技术磋商的目的不是为了论证扩大保护的好处和达成共识,而是为了能在多哈谈判结束之际找到达成适度平衡的问题解决方案。除了权利义务的平衡和扩大保护的成本问题之外,近来对扩大保护后果的探讨还涉及对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关系的影响、对同名地理标志商标的影响等,在此不再赘述。

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支持意见

对扩大保护后果的探讨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内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反对扩大保护的观点认为,有的WTO成员仅有少量地理标志商标,却要对其他成员(特别是欧盟国家)成百上千的地理标志商标承担保护义务。假如将第23条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地理标志商标,拥有大量地理标志商标成员受益和拥有很少地理标志商标成员承担成本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将更加严重。作为回应,支持扩大保护的成员认为,所谓“数量不平衡”的说法没有根据。事实上在那些已经实施扩大保护的国家,很少有外国权利持有人要求保护其地理标志商标。例如巴西从1996年起只收到或核准了5个来自欧盟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申请。“数量不平衡”的观点忽视了1个基本规则,即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是一种“基于请求”的保护,即权利持有人必须向第三国提出保护请求。权利人仅有在具备了出口能力并作了有价值的投资,产生了利益需求后才会向第三国提出保护要求并因此受益。此外,“数量不平衡”问题实际上与扩大保护的经济效益评估没有什么关系,与单个具体地理标志商标相关的现有和潜在贸易流量实际上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并且不同地理标志商标在实践中的贸易量差别很大。例如Basmati大米的出口值为3亿美元,它比许多未用于出口的地理标志商标都重要。假如把地理标志商标的“数量不平衡”看作1个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在商标和专利领域中更为严重。例如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超过了250万个,但没有人由于美国是商标保护的最大受益人而提出应废除TRIPS协定关于商标保护的规定。此外,地理标志商标问题作为一揽子承诺的一部分,其权利义务平衡问题不应仅在地理标志商标领域中处理,而应当从全局平衡的角度来处理。扩大保护的成本。反对扩大保护的观点认为,扩大保护会导致标签和包装的变更,使消费者无法找到熟悉的产品,必须建立新的管理机制,给政府、生产商和消费者带来沉重成本。首先,扩大保护给WTO成员政府带来沉重成本。由于第23条的实施比第22条更为复杂,WTO成员必须为更多产品建立保护制度并对国内法的基本概念作出修改。对于那些尚未实施第22、23条规定的成员或者仅按其字面含义将其落实于国内法的成员而言,必须建立定义和实施体制来落实这两个条款的规定。此外,假如完成了多边申请注册谈判,欧共体很可能会以第22、23条和多边申请注册制度为基础,通过争端处理机制来实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为确保所有标签符合第23条的规定,还必须建立1个对所有标签进行监督的标签制度,这种制度的实施十分复杂。因此假如第23条的规定扩大适用于所有产品,将使必须审查和监督的标签数量呈指数级增长。对于通过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国家而言,扩大保护还会淡化商标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1个基本概念—混淆或误导的标准,从而从根本上颠覆整个商标或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其次,扩大保护会给生产商带来负担和成本。生产商为了明确在某WTO成员市场上能否使用某一名称,必须对每个国家的出口市场逐一进行分析,这个工作不仅繁重并且支出不菲。对于某一名称,仅有生产商在特定市场上曾经使用过一段时间才能适用第24条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例外的规定。假如某一名称未曾在某成员市场上使用过,生产商将失去在该市场使用该名称的权利,且不得不更换在所有市场的产品包装,或者在不同市场使用不同包装。这不仅耗费财力,并且还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进而可能对其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欧共体还试图缩小第24条之保护例外(如通用名称之例外)的适用范围,这将迫使生产商放弃其在国内市场对某些名称的使用权,而不论其使用了多长时间或者已经为该名称的使用作出了多大的投入。总之,扩大保护导致市场封闭,给某些地区的生产和贸易带来不良影响。最后,扩大保护还会给消费者带来负担。TRIPS协定第22条已经为消费者提供了足够保护,消费者不会就其购买的产品发生误认,否则当事人可提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请求。假如将第23条的保护扩大适用于所有产品,因重新命名、标签和包装而产生的成本将通过价格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也无法识别其原先已经习惯购买的产品。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