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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保企业补贴政策(政策介绍)

  
很多企业对北京环保企业补贴政策(政策介绍)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北京环保企业补贴政策(政策介绍),希望大家能对北京环保企业补贴政策(政策介绍)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北京环保企业补贴政策(政策介绍)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北京环保企业补贴政策(政策介绍)

北京环保企业补贴政策

北京、天津等地区的环境污染严重,雾霾等恶劣天气突出,北京市政府了减轻环保压力,针对企业节能减排的具体情况,实施环保企业补贴政策,对没有经济能力提供环保设备的企业给予一定方面的补助。为更好地了解详细的内容,小编总结出以下的内容:

一、环境补贴的简介

环境补贴是指政府在经济主体意识上的偏差或资金上的私有制不能有效进行环保投资的情况下,为了解决环保问题,或是出于政治、经济原因而对企业进行各种补贴,以协助企业进行环保设备、环保工艺改进的一种政府行为。目前,环境补贴采取的形式主要有:支付现金、税收激励和豁免、政府环境保护投资或政府以优惠利率提供贷款等。

环境补贴是减少环境损害的市场方法,是通过环境补贴对污染者减少污染的行为进行补贴,境补贴主要有两种类型——排污削减设备补贴和污染减排补贴。

二、北京环保企业补贴政策

节能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增值税,简单汇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资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能够按一定占比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能够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能够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能够为其销售的废旧物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购入单位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以及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占比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占比退回给纳税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占比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这里的“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资料、耐火资料、保温资料、矿(岩)棉。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4、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占比不低于30%的水泥(包含水泥熟料)。这里所提到的“掺兑废渣占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占比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占比=(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资料数量)×100%②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

掺兑废渣占比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占比=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资料数量)×100%

5、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资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资料目录》执行。

6、、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北京环保企业补贴政策问题的全部解答。假如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或者您当下的情况复杂,可直接联络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律师定为您提供最高品质且最适宜的建议以及法律援助。最后,感谢各位的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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