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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150-220万(企业技术中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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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150-220万(企业技术中心申请)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分为: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今日为大家讲解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具体如下: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陕西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150-220万

支持政策

(一)首次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获得证书陕西省奖励50万元;西安市奖励100万元;西安市高新区奖励70万元。

(二)进口科研开发用品免税。

(三)优先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研发任务。

(四)优先承担省、市政府项目支持和税收优惠。

(五)企业研发实力的象征、企业形象建设、品牌建设、产品推广的利器。

认定时间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一年组织一次,受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一年的5月31日。

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 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 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不予认定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认定程序

(一)企业书面向陕西省发改委主管部门提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资料》。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报送国家发改委。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初评并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明确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告。

评价

国家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每两年评价一次。

(一)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资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的5 月31日前将评价资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评价资料主要包含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资料。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资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至90 分(不含90分)为良好;

3、评价得分60分至65 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4、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资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调整与撤销

(一)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运行评价不合格;

2、逾期未报送评价资料;

3、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

4、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6、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7、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8、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因前述第1、2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四)因前述第(3)~(7)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五)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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