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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资助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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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资助政策介绍)

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

资助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部设立的科技项目、广东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项目

资助标准:

1.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等)有明确配套资助资金金额或占比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2.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配套资助要求,未明确配套金额或占比的,地方配套占比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3.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资助要求,但项目申报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占比予以配套资助,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4.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有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申报说明: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申请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申请单位可就年度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上两个年度内国家或广东省财政资助拨付的立项项目申请配套资助,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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