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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文明确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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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文明确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政策介绍)

税总函[2018]175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单一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务院内部决策者的部署,司法部发布

国发〔2018〕39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从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残疾保险基金”)国际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工资的3倍下调至2倍。现将实行税收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继续降低收取剩余保险费的国际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机关经济发展与管理会议和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减收费用和减负的决策部署的最重要举措,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务院对社会关注的强烈回应。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防治法》、《残疾人就业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征收剩余保险费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最重要意义,深刻理解机关决策者的信念,准确把握《通知》的要求, 以便实施现有的减费减负政策,减轻雇主的负担,支持单一经济的发展,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负责收取剩余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组织政策学习和培训,以促进两国对政策的正确理解和执行。要大力配合金融和石家庄市残联注册公司,通过互联网网站、旅游服务器、媒体、12366支付公话、办税服务等多种渠道宣传政治政策。,并结合收集管理说明咨询政策,确保用户单位广为人知,从而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

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工作,首次改变系统变量配置,确保系统平稳运行。在通知实施月内1月完成审批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其政策变更数据,并确认是否需要重新审批。对于缴费较多的用人单位,要按时办理退款手续,落实对用人单位权利的保障。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关注财经静态,迅速冷静处理问题,并在第一时间向下级税务机关、地方党委书记和中央政府调查汇报。

为了解上述减负政策的执行情况,请承担石家庄市注册残疾人公司保险费征收的省(区、市)税,并于今年年底后15日内通过委托人向商务部(个人所得税司)提交《税务机关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周边地区减负情况表》和减负政策执行情况调查报告。提交地址:前田敦子/个人所得税司/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办公室/2018年减负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附加:

商务部/商务部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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