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是什么?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150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4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2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小型工业项目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一等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环保资质三级办理如何申请
环保资质办理流程:
1、企业注册公司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住房部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再下发批准文件。
4、申请企业原则上要在归属地管理局的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的原价和复印件,初审合格后再报备市建管处。
5、建管处需要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归属于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给省建管局。
6、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式完成后,没有异议的予以核准并上报给省建管局备案,企业获得资质核准后,前往市建局工程部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获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建筑企业办理环保工程三级资质,企业在办理资质之前应该提前了解资质办理的相关的资质办理要求,建筑企业想要从事环保工程施工建设,就必须具备环保资质证书,只有取得资质证书之后,才能承接相应工程范围内的环保工程施工项目。
扩展资料:
企业办理环保三级资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企业人员材料。办理环保工程三级资质,应该满足资质标准的人员要求,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人员方面的材料主要有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人员职称资质证书以及人员社保缴纳证明等,如果企业人员中属于注册人员的,还要有企业聘用证明和注册证书,人员不属于注册人员,要拿出基本人员材料即可。
2、企业基本材料:企业的基本材料主要包含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公司章程的复印件,企业办公场所证明,如果企业厂房是自有的,需要企业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如果是租赁的厂房,需要出具租赁合同等。
3、企业资产材料:准备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近期财务审计报告,也可以提供工商注册资本证明。审计报告应是具有权威的财务审计部门出具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保审批流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第六条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第七条 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协调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
(二)拟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的制定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治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和环境纠纷;
(七)受理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八)按规定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政、民航管理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系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管理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第十七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及计划,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把环境保护的教育列入规划和计划。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计划和措施。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应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贵州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全面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单位,与被考核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环保目标考核书)具体负责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的有关工作。第三条 环境保护目标实行层层分解,分级签订《责任书》:
(一)省人民政府与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签订的《责任书》,为一级《责任书》;
(二)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与其所属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等单位签订的《责任书》及贵阳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签订的《责任书》,为二级《责任书》;
(三)县级人民政府与其所属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本辖区内有关污染源单位签订的《责任书》,为三级《责任书》。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重点污染源由地、州(市)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第四条 《责任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
(二)各项指标达到的目标;
(三)责任承担;
(四)完成目标和指标的责任单位。第五条 考核指标应分别列出年度计划。一级《责任书》有以下考核指标:
(一)政府的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二)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管理;
(三)政府进行的环境建设情况;
(四)政府开展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政府的环境管理及环保能力建设情况;
(七)政府办环保实事;
(八)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程度。
二、三级《责任书》考核指标参照前款规定制定。第六条 城市(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除了执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包括:
(一)环境质量指标;
(二)污染控制指标;
(三)环境建设指标;
(四)环境管理指标。第七条 《责任书》每5年签订一次,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签订。《责任书》由被考核单位提出方案报考核单位审定,并由行政首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第八条 《责任书》的被考核单位必须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内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在一级《责任书》签订的第3年和第5年,应组织检查考核组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自查结果应于次年一季度前上报省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考核办。
二、三级《责任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考核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及省环保、监察、计划、经贸、财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在接受考核检查时,须提供相应的依据和资料。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监测指标,应有法定单位出具或者认可的监测原始资料、监测布点图和其他有关的统计资料。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目标实行分级考核,总分为1000分。检查考核组应根据被考核单位完成《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评分,并报考核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奖惩:
(一)总分不满600分的为不合格,被考核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由考核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总分达600至699分的为合格,不奖不惩;
(三)总分达700至899分的为良好,分等级奖励;
(四)总分达900分以上的为优秀,除给予奖励外,由考核单位予以通报表彰。第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对检查考核组的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检查考核组提出复查申请;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考核单位提出申诉。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组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检查考核人员违反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考核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该项指标的得分。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定期带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节约能源资源,践行绿色消费,坚持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废弃物产生,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荣誉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表彰奖励一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提供便利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增强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各级行政学院应当对学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干部、职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坚持实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生态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数据管理系统,依托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本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数据支撑,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三条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与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依法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办理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需要哪些标准?
一: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二: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可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