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宇中国商标杂志
2020年3月17日,“特种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网上开庭。
2018年5月9日,第三人苗某对原告江苏苏萨公司第11591139号《特种部队特种兵种及地图》(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要是因为该争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争议商标横向排列的五星标志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等级的误解,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的“特种兵”一词是指国家军队的有关兵种,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据此,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原告苏萨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在庭审中称,早在2009年,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就开始申请“特种兵”系列商标,开发椰奶产品,在多家媒体做广告,聘请明星做形象大使,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知名度。
原告认为,“特种部队”一词源于国外,并非我军的兵种,但其含义是对某些军事人员的通俗称谓,并不指向我军或军事物资。而“特种兵”没有负面意义,也有“身手超群,意志坚定”的意思,没有不良影响。原告还提交了两项较早的无效裁定,其中“特种部队”商标没有不利影响。因此,原告认为该商标纠纷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请求撤销被诉裁定,责令被告重新裁定。
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对社会主义道德有害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摄影:董鑫
注: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知识产权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