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国商标杂志
商标是区分产品来源的标志。从保护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卷烟除外)。可见,未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所列的禁止条款和他人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权、著作权、商号权、肖像权、设计权)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其直接作用是为商标所有人产生经济效益,提高商标的品牌价值,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从商标使用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为什么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要收集大量的使用证据。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会对商标品牌的保护产生什么影响?本文将从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两个角度来阐述上述问题。
一、收集和使用证据在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中的作用
(1)从不注册以注册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商标,取得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该条主要规定,一些仅反映产品的功能、作用、尺寸、用途、重量、数量、常用名称的文字,不能注册为商标,但产生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我们如何证明它们产生了显著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所以在使用过程中要收集大量的使用证据,用证据说话。比如古井工的“Year Puree”商标就是按照这个条款进行注册和保护的。
(2)打击恶意域名抢注
近年来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当你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注时,该如何保护?《商标法》第32条...不要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本文表达了三层含义:1 .主观恶意;2.别人先用;3.之前的使用取得了一定的影响。什么是达到一定的影响力?笔者认为,这个地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使用证据,证明其已经在相关行业或某一领域被权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所使用,并为该领域相关公众所知晓,然后结合前两个条件的构成确定他人恶意抢注行为成立。
(3)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的善意抗辩权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产生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商标的使用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分标记”。本条款主要保护在先商标使用人善意使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保护其继续使用的权利,以保护其善意在先使用。该条款隐含两个在先原则:第一,在先使用应当在他人注册商标之前使用;第二,在他人使用之前已经使用过,两者结合可以构成先用的诚实信用抗辩权。笔者认为,根据民法中谁举证的原则,在先使用人应当提供其在先使用的有效证据,以维护其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四)同日申请的商标权归属
我国商标申请注册采取先申请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先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同日提出申请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申请数量连续近20年位居世界第一。现在,一天的商标申请数量可以达到近3万件。当天申请很常见,需要在先用户提供其在先使用证据。
(5)保护未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用该条款申请驰名商标保护时,更需要提供未注册商标的广泛使用证据,以证明该未注册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二.收集和使用证据对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影响
(一)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从本文中不难看出,在没有正当理由和有效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注册商标,尤其是自然人的注册商标,被撤销三年。其实有些商标其实是在用的。但是,由于商标所有人通常不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在被通知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时,他们无能为力,眼睁睁看着自己辛辛苦苦多年的商标被无情地撤销。作者对此非常痛心,这也是写这篇文章的目的。笔者反复强调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希望声音能够帮助更多的企业避免因商标撤销而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
(二)注册商标的品牌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用本条款申请驰名商标保护时,还需要提供注册商标的广泛使用证据,以证明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熟悉程度和影响力。
作者:合肥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