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商标法》严格区分了注册商标的无效和注册商标的撤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和撤销注册商标是终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由。注册商标无效,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一开始就声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开始就被视为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后,因各种原因,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丧失继续保护的依据,从而使商标主管机关作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
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49条,取消注册商标适用于三种情况:
一种是自行变更登记事项,拒不改正。即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自行变更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其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第二,注册商标成为其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即商标被“稀释”)。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三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拒绝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