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登记与强制登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大多数商标采用自愿注册原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是卷烟、雪茄烟、包装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该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突出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性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委托人或代表人的商标。委托人或代表提出异议的,不予登记,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地理标志,且该商标并非源自该商标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但是,善意取得登记的,继续有效。
4.在审查和公布商标注册申请时,坚持申请优先、使用优先的原则。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同日提出申请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域名抢注的原则。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