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商标申请人“撤销申请三年不使用”,需要向国家提交费用。外国企业或个人需要委托中国商标代理组织。申请人需要连续三年提交《撤销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并书面说明该商标“未使用情况”。
2.举证责任分配:“连续三年未中止注册商标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
3.应给予证明的3年期限:自三年未使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退三申请人”)提交退三申请之日起,追溯三年。比如,2012年8月1日,一个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局要求注册人提供2009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三年的实际使用证明。
三个商标的商标撤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一个注册商标,只有在注册时间超过3年后,才可以提出撤销三个。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注册商标在注册前已经遇到异议或者异议复审的,可以撤回的“满三年”从异议裁定或者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可以用于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核准商品,也可以用于该商标的一个或几个核准商品。如果“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一项或几项,注册人提供的实际使用证据必须是针对商品的一项或几项,对其他商品项提供的证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