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答复。申请人的商标受到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商标异议答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逐一进行申辩,提高异议答辩的通过概率,保证申请人顺利获得注册证书。
需要准备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附有相关证据,异议理由应当由异议人签名或者盖章;
3.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副本;
4.由对手盖章或签字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人还应当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