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方应在商标许可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提交商标局备案。
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必须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原产地。
需提交的材料:
1.商标许可合同正本两份(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两份、《许可经营许可证》两份(加盖公章);
3.《商标代理委托书》(单位加盖公章)两份,《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