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使用不当应予以撤销
不当撤销商标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公平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其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撤销的情形。
(1)、修改注册商标的名称、图案等。
(二)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并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
(4)使用注册是商标,其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二.不当撤销商标注册
商标不当使用被撤销,是指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禁止商标构成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1)、使用注册商标禁止使用商标标识
(2)注册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标志
(三)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
(4)注册商标、厕所的复印件或者他人驰名商标的译文
(五)代理人滥用职权取得商标注册的
(六)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志
(七)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其他在先权利的
第三,商标争议被撤销
争议撤销是指先注册并保护该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后来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提出争议,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后来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因《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册不当而提出的撤销申请和因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而提出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事实进行评审。
四、商标到期未续展和撤销的
注册商标有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通常为10年。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在此期间不处理,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从该商标最后一个有效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该注册商标。”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失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不得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