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设计、产品设计等设计作品属于外观专利和著作权保护的范畴。杜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焕斌认为,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和图案的组合而做出的具有美感、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性成果。但是外观专利和版权在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关于保护主体的区别。工业品应主要受外观专利保护,其三大要素是形状、图案和颜色。从外观设计的角度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产品必须使用形状(造型艺术)、图案和颜色。因此,在没有特定产品的情况下,纯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不属于专利法中提到的外观设计,而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其次,保护条件的差异。著作权只要求作品的独创性,也就是说它是独立创作的,也就是说著作权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第一个,只要求独立完成,但有时无法区分是否独立完成,需要在诉讼中证明“实质相似+接触”,才能判定侵权。但设计只接受符合“三性”(“三性”是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设计应用,即要求“独一无二”,有严格的保护条件。设计专利的垄断权比版权更强,保护力度更强。
最后,权利获得方式的差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生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特别授权,只能通过申请、审批、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产生,申请周期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旦产生,著作权就自动产生,不需要像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样通过申请和审批获得著作权。所以版权一旦产生就受法律保护,权利形成期短,但没有像外观设计那样的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