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出申请,可以给予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未提出申请的,注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将签发商标续展证书,而不是另行签发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将与商标续展证书一起使用。【/br/】根据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在此期间不处理,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从该商标最后一个有效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该注册商标。(注意以前是6个月到期,现在改成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