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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专利审查指南》修改(1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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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专利审查指南》修改(11月1日正式实施)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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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328号公告,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应对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需求,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并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第一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款修改为:

但申请人因审查员出具了分案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而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分案申请的提交时间应当以存在单项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准。不符合的,不得依据分案申请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将分案申请认定为未予通知并结案。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

(四)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分案申请人相同。如有不符,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如同没有发出通知一样。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其部分成员。针对该分案申请提出的再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其部分成员。如有不符,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的通知。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2号

第一部分,第一章,6.7.2.2部分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项修改为:

(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转让或者赠与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如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或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手续,多次提交的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者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与本案记载的签名或者盖章不一致的。合同由单位订立,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应当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超过一个的,应当提交所有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3号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三节第(7)项和第4.2节第4段,并在第4.4节增加以下内容: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的关键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在内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标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及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这个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这个关键词。如“带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面板”。

“GUI”的名称一般不应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GUI”、“操作GUI”。

4.4.2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在内的产品设计应符合本部分第3章第4.2节的要求。对于设计点仅位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提交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面板的至少一个正交视图。

如果需要在最终产品中明确显示GUI设计的尺寸、位置和比例,则需要提交GUI涉及的表面的最终产品的正投影视图。

如果图形用户界面是动态图形,申请人应至少提交图形用户界面中所涉及表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对于其他状态,只能提交GUI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提交的视图应该唯一确定动画在动态模式下的完整变化过程。在标注变更状态图时,要按照动态变更过程的顺序进行标注。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了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外,还应提交至少一个清晰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4.4.3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明确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目的,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目的相对应。如果只提交了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面板的正投影视图,那么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面板所使用的最终产品应该用尽,例如“显示屏面板用于手机和电脑”。如有必要,说明产品中图形用户界面的区域、人机交互模式和变更过程。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4号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11)项修改为:

(11)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游戏界面和显示设备显示的图案,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图片、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页面的图形布局等。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5号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的修订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第2段之后增加新的一段,内容如下: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是在受精后14天内从人类胚胎中分离或获得干细胞而没有体内发育,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由拒绝专利权。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7号

第二部分第七章第二节的修订

第二部分第七章第二节修改如下:

2.搜索资源进行审查

2.1专利文献资源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应当检索专利文献,包括中国专利文献和外国专利文献。

审查员主要利用计算机检索系统搜索专利文献数据库,主要包括专利摘要数据库、专利全文数据库、专利分类数据库等。

2.2非专利文献资源

除了检索专利文献,审查员还应当检索非专利文献。计算机检索系统和互联网上可用的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学位论文、标准/协议、索引工具和手册等。

8号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5.3节的修订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第一款修改为:

通常审查员在申请标的所属的技术领域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扩展到功能或者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本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中定义的内容,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具体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审查员确定的发明信息的分类号是申请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具有相似功能或应用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公开的主题的基本功能或用途来确定的,而不仅仅是根据主题的名称或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或应用来确定的。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9号

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的修订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第2款修改为:

在确定了基本检索要素之后,计算机检索系统中这些基本检索要素的每一个的表达形式都要根据检索技术领域的特点来确定。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第3款。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10号

第二部分第七章第六节修订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2-6.3节修改如下:

6.2检索过程

根据申请的特点,审查员通常按照初步检索、常规检索和扩展检索的顺序进行检索,浏览检索结果,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直至满足本章第8节所述的中止检索的条件。

6.2.1初步搜索

审查员应当利用申请人、发明人、优先权等信息,对同一家庭申请、父案/分案申请、申请人或者发明人提交的与申请标的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技术领域的其他申请进行检索,也可以使用语义检索,以便快速找到能够对申请标的的新颖性、创造性产生影响的对比文件。

6.2.2例行检索

常规检索是指本申请主题所属技术领域的检索。

所属技术领域是申请标的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最有可能搜索并找到密切相关的比较文献。所以审查员首先要搜索这些领域的专利文献。

对于要搜索的其他主题,应使用类似的方法在相关技术领域进行搜索。

如果通过在本节中搜索发现所确定的技术领域不正确,审查员应当重新确定该技术领域并在该技术领域中进行搜索。

6.2.3扩展搜索

扩展检索是功能或应用相似的技术领域的检索。

例如,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定义了使用硅基液压油的液压印刷机。本发明采用硅基液压油解决运动部件的腐蚀问题。如果无法在液压印刷机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到对比文件,则应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如一般的存在运动部件腐蚀问题的液压系统所属的领域,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如液压系统的具体应用技术领域。

6.3检索策略

制定检索策略通常包括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表达基本检索要素、构建检索风格和调整检索策略。

在检索过程中,审查员可以根据相关文献随时对被引文献、被引文献、发明人、申请人进行跟踪检索,从而找到进一步的相关文献。

6.3.1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

在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时,审查员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标的的技术领域;

(2)要检索的文档的国家和年代;

(3)检索中使用的检索字段和检索系统/数据库能够提供的功能;

(4)申请人和发明人的特征。

6.3.2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

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形式主要有:分类号、关键词等。一般来说,体现申请主题的基本检索要素应首先用分类号表示。

用分类号表示时,通常需要根据学科和分类体系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分类体系。当选择某个分类系统时,首先使用最准确、最低的分类编号进行检索,但如果同时有很多非常相关的分类编号,也可以一起检索。

用关键词表达时,通常先用最基础、最准确的关键词,然后从形式、意义、角度三个层面逐步完善关键词的表达。形式上要考虑关键词表达的各种形式,如不同词性、单数和复数词性、常见拼写错误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充分考虑各种同义词、同义词、反义词、上下位概念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充分考虑规范中记录的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6.3.3构建搜索公式

审查员可以将同一基本检索要素的不同表达式构造成块,并结合申请主体的特点和检索情况,使用逻辑运算符将块组合起来构造检索公式。块的组合方式包括全元素组合检索、部分元素组合检索和单元素检索。

6.3.4调整检索策略

考官一般需要根据检索结果和新颖性、创造性评价的预期方向调整检索策略。

(1)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选择

审查员需要根据现有技术和对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改变、增加或减少基本检索要素。

(2)调整检索系统/数据库

当审查员无法获得某个检索系统/数据库中的比对文件时,需要根据可用的检索字段和功能以及预期比对文件的特点重新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

(3)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

考官需要根据检索结果随时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比如在调整分类号的表达方式时,通常是先用最准确的下组,然后逐渐调整到上组,直到达到大组甚至小类。他们还可以根据检索结果,或利用分类表内部或之间的相关性,找到新的合适的分类号;在调整关键词的表达方式时,我们通常先用最基础、最准确的关键词,然后在形式、意义、角度三个层面上逐步调整表达方式。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11号

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节的修订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节末尾增加一段,内容如下:

在这一原则下,当审查员在没有获得比较文件的情况下决定中止搜索时,他至少应该在最小数据库中进行搜索。最小数据库一般应包括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外国专利文摘数据库、英文专利全文数据库和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应用,还应包括该领域的特殊数据库(如化学结构数据库)。如有必要,调整英文全文数据库的范围或增加其他非专利文献数据库,如标准/协议等。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12号

第二部分第7章第10节的修订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十节末尾增加一段,内容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的所有主体都属于上述情况,审查员在必要时还是需要以适当的方式了解相关的背景技术,以便站在该领域的技术人员中做出判断。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13号

第二部分,第7章,第12节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十二节第一款修改为:

检索报告用于记录检索结果,尤其是构成相关现有技术的文档和与检索过程相关的检索记录信息。检索报告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格式。审查员应当在检索报告中明确记录最近已有技术的主要检索公式,包括检索数据库和数据库中执行的检索表达式(包括基本检索要素和逻辑运算符的表达式形式),准确列出检索得到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程度,其他项目按照检索报告表的要求完整填写。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14号

第二部分第七章第3.4节的修订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的内容。

15号

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的修订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修改为:

审查员开始实质性审查后,必须首先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充分了解背景技术的总体情况,才能准确理解发明。重点是了解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阐明该技术方案所有必要的技术特征,尤其是与背景技术不同的特征,从而阐明本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做的改进。在阅读理解发明时,考官可以做必要的记录,以备进一步检查。

16号

第二部分,第八章,4.10.2.2部分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四)项最后一款修改为: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该领域的公共知识应当是结论性的。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共知识有异议的,审查员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有助于解决权利要求中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17号

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节的修订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第2段之后增加新的一段,内容如下: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是在受精后14天内从人类胚胎中分离或获得干细胞而没有体内发育,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由拒绝专利权。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18号

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的修订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第一款修改为: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邀请申请人见面,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也可以要求会面。此时,只要会议能够达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促进理解,审查员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议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拒绝会议请求,例如,通过书面形式、电话讨论等。,双方意见已充分表达,相关事实已明确认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1节的标题由“会议的启动条件”改为“会议的启动”,并删除该节的以下内容:

会议的条件是:

(1)审查员已经发出第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和

(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之后提出会议要求,或审查员根据案件需要向申请人发出邀请。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19号

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的修订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修改为:

4.13电话讨论和其他方式

在实质性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和申请人可以就对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电话讨论。,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申请人讨论。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记录讨论内容,并存入申请文件。

对于审查员在讨论中同意的变更,属于本章第5.2.4.2节和第6.2.2节中描述的情况,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这些明显的错误。除了审查员根据职权修改的内容外,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要求申请人正式提交修改后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修改后的书面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20号

第二部分第10章第9.1.1节的修订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9.1.1.1部分。

将9.1.1.2节改为9.1.1.1节,并在该段末尾增加一句如下:

人类胚胎干细胞在形成和发育的各个阶段都不属于人体。

将9.1.1.3部分修改为9.1.1.2部分。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21号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节第(五)项第四句“有两种以上组合的,应当注明具体组合。”修改为“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合,首先要对最重要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最重要的组合方式不明确,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是最重要的组合方式。”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22号

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七节第一款“汇款当日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补充”。如果您补充完整的付款信息,汇款日期为付款日期。“修改为“以专利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在汇款当日补充。“并删除第2款内容。

本节其他内容不变。

23号

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标题改为期限、权利恢复、中止、审查的顺序。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增加第八节,内容如下:

8.审查顺序

8.1一般原则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满足启动实际审查程序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实质审查一般应当按照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和支付实质审查费用的顺序启动;除非另有规定。

8.2优先审查

对于以国家和地方政府开发或鼓励为主的行业,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申请,或者在市场活动中有一定需求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优先审批,在后续审批过程中优先处理。对符合本规定的其他相关主体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优先权审查的具体情况,应当在《专利优先权审查管理办法》中规定。

但是,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仅指申请日)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优先。

8.3延迟审查

申请人可以对发明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期审查的请求。发明专利的延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延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延迟审查设计的请求应由申请人在提交设计申请的同时提交。延期期限为延期复审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迟期到期后,申请将依次待定。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的延期审查期限终止。

8.4专利局自行启动

对于专利局自行发起的专利申请,可以给予优先权。

本章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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