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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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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介绍)

秀洲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秀洲区产业发展资金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加快打造现代化田园新秀洲升级版,结合省市有关政策及原有秀洲区产业发展政策,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就推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工业经济

(一)加大有效投入

1. 促进高质量投资

(1)推进主导产业制造业项目。对光伏新能源、智能家居、高端装备制造以及他新兴产业项目,经审定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实施完成后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重点的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纺织、食品等传统产业(列入腾退区域、整治行业除外)项目,经审定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实施完成后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4%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2)推进“机器人+项目。对光伏新能源、智能家居、高端装备制造以及他新兴产业项目的“机器人+“机器换人项目,经审定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实施完成后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纺织、食品等传统产业(列入腾退区域、整治行业除外)企业实施的“机器人+“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经审定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实施完成后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2. 对于利用未分配利润进行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部分用于投资固定资产的,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2%以内的奖励;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按照增资额度流动资金部分给予6%以内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各主体承担)。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3.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30亿元且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税收高于全区平均水平、万元税收综合能耗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鼓励质量管理提升。设立区长质量奖,对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公布为浙江省信用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增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品牌基地、品牌示范指导站及新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 推进企业标准化战略。对企业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承担省级标准化重点项目试点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10万元。对新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 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军工装备产品的配套生产,对新通过省国防科工等有关部门专业评审,获得相应军工装备配套生产保密认证、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科研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的军工装备产品配套生产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推进“两化融合

7. 支持“两化融合建设

(1)成功申报“两化深度融合类项目:包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企业(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行业云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级别上升按差额奖励)。成功申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成功申报为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8. 鼓励加强数字化应用。对企业在产品研发设计智能化、生产过程数字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市场营销电子化和软件及信息系统服务集成化等方面的应用项目给予扶持(数字化应用项目,原则上实施周期为2年以内,含研发、软件、硬件<不含生产设备>,“机联网项目除外)。对研发(含软件)及硬件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数字技术应用项目,项目完成经组织专家验收后,按实际审计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

9. 鼓励企业提高工业产品数字化水平。企业开发融合数字技术的智能家居、智能电器等工业新产品、软件新产品的,经认定,按照项目研发(含软件)和设备投入的5%以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10. 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参与“机器换人工程服务。经认定的浙江省“机器换人工程服务公司(服务业企业)或嘉兴市推进智能化技术改造(“机器人+)优秀工程服务公司(服务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年销售收入(含服务收入)5%以内,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被列入省“机器换人工程服务公司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采购使用本区企业生产的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设备,且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在原有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的补助。

(四)鼓励扩大出口

11.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全年出口额超过1亿元且同比上年增幅超过50%、30%、15%的,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全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且同比上年增幅超过80%的,最高奖励10万元。扩大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量,对企业当年新增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按每出口增量超100万美元,给予最高1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区域品牌组团参加广交会,对其特装摊位每个最高补贴5000元,牵头企业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最高补贴保费的15%,最高限额5万元。

12. 积极发展服务外包。在商务部网站申请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每完成1万美元,最高奖励500元,限额20万元;当年在岸服务外包业务达100万元以上的,每完成100万元,最高奖励1000元,限额5万元。鼓励做大做强,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与上年度相比,每增加10万美元,最高给予5000元的奖励(基数设定为上年度离岸业务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限额20万元。

二、创新驱动

13. 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对新引育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海外孵化器给予50万元补助。对孵化器进行动态考核,完成年度新招引高品质科技企业或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等目标任务的分别奖励5万元,并对其超额部分给予奖励,当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 加大科技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5. 提高科技项目水平。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依据区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市级派驻科技特派员项目获得资金支持的,补助3万元;未获得资金支持的,补助5万元。

16. 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对支持我区科技企业融资的科技银行、科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考核评价为优秀的,给予其核心团队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实施科技贷款利息和保险费补贴,贴息额不超过实缴利息总额的10%,每家企业每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保费补贴不超过实缴保费的15%,每家企业每一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17. 落实科技普惠性政策。大力推广科技创新券,促进科技创新载体资源共享,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检验检测、科技查新等技术服务的,每一年能够最高申领15万元创新券。实施企业研发经费直补,对规上工业企业按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重排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8. 强化自主知识产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人民币1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单位当年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0件以上奖励5万元。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60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1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专利示范型企业补助5万元。对认定的市级专利示范企业,且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认证公司认证的企业补助5万元。以上称号如被取消后再次申报获得或通过复核的,不再给予重复补助。

19. 大力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转移。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并成功产业化,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金额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科技成果(发明专利)产业化取得显著效益并获得科技行政部门立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件。对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以认定部门补贴资金的50%进行配套补助。

20. 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或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省级奖励资金以1:1的占比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市级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给予30万元补助。

21. 引导企业创新发展。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行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级别上升按差额奖励)。对获得国内、省内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且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被评选为省级优秀新产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2. 鼓励建设工业设计平台。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基地(中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或新建的国内外重点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研究院,每一年开展设计服务10家以上或项目转化5项以上,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3. 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创新。鼓励企业借助管理咨询机构提升管理素质,对列入管理咨询项目计划,当年实际支出管理咨询费用总额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获评省级优秀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现代服务业

24.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入。本条款下项目补助实行竞争性立项(年补助项目不超过10项,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1)对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新建服务业项目(不包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市场),按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不受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限制。

(2)鼓励符合产业导向的服务业企业改造提升(含装修、设备购置投入)。对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物流、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资讯管理(含中介传媒及品牌运营)、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研发设计、检测检验、软件信息等科研和信息服务企业,以及从事基因测序、免疫治疗、医学影像、健康大数据平台开发应用服务等新型健康服务业企业,可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现有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进行提升改造的商业零售、住宿餐饮、医疗服务、健康养老、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的3%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5.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总部经济是指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1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年度税收不少于500万元;实缴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1)对新建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总部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运营年度起5年内(奖励期限)年度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内给予区级地方财政贡献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区、镇(秀洲国家高新区)分级承担。

26.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入库税收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科技和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中介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入库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房地产、建筑及建筑劳务企业除外)

(2)对首次进入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名单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小升规后两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批发零售企业为5000万元)的企业,再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牌(重点企业名录、名牌、商标、知名商号等)的服务业企业,根据有关批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鼓励发展楼宇经济

(1)已建成投运的商务楼宇实施楼宇改造提升,实际投资额100万以上的(含外立面、电梯、停车设施、智能化、亮化美化等基础设施改造),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符合服务业产业发展导向,单体商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首次税收超(不含房地产)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或招商主体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28.鼓励发展电子商务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强做优。全年电子商务企业线上纳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且同比上年增幅超过100%、80%、5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全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且同比上年增幅超过8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

29. 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1)鼓励做大地接规模。省级旅游度假区、3A以上国家级旅游景区上年度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在秀洲区旅游(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且入住秀洲区备案旅游饭店,年接待量达到2000人次、3000人次、5000人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5万元、10万元;年接待量达到10000人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年接待量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每增加10000人,补助2万元,以此类推,全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区内中介机构承办市外会议,每场达到100人次以上(含100人)、500人次以上(含500人)且在区备案旅游饭店住宿的,经区文旅主管部门备案,以年5场为起点分别给予1-5万元补助,同一单位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2)鼓励发展乡村旅游。企业或个人利用城镇自有住宅或集体用房进行合理设计和改造开设民宿,证照齐全,按照客房标准投入运营的,给予5000元/间房的一次性补助;对被评定为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20万、30万。

(3)鼓励旅游品质提升。对被评定为国家3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3-5星级旅游饭店、浙江省3-5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被评定为2A-3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8万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旅游示范基地(点)、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对按照国家标准对旅游景区(点)标识标牌进行规范化提升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补助。获得由文旅部门主导评定的省级、国家级旅游商品荣誉或称号的,对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企业(同一商品限一家企业)分别给予5-1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当年按最高级别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旅游宣传推广。对承办市、省、国家级旅游各类活动的企业或协会,活动列入文旅主管部门每一年旅游活动计划,并且活动方案报经区文旅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每个活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15万元。旅游企业参加区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旅游展示展销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全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30.鼓励发展会展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政府同意办展,会展实际举办方营运资金市场化运作,且吸引参加会展的企业总数30家以上,投入较大,办展效果良好的,对举办区域性会展、全国性会展、国际性会展的举办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31.鼓励引进发展中介机构。积极引进鉴定、鉴证、代理、评估、经纪、会计、审计、律师、咨询、检验检测、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对新落户秀洲区的中介服务企业,年入库税收首次达到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可用于激励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核心团队。

32.鼓励引进培育新兴和高品质服务业项目。对新引进的五大重点产业(现代物流、金融、科技信息、文化旅游、健康服务)领域和“四新经济(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领域的高品质项目,企业申请注册3年内税收区得部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对该企业进行专项扶持的,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区、镇(秀洲国家高新区)分级承担。“一事一议项目和方案须报区服务业发展局备案,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农业经济

33. 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对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符合农业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面积30亩以上的,经认定,按有无防逃设施分别给予最高800元、5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创建省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农业平台建设,对经区级立项的“三区两镇一带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投资额的65%给予补助;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创建新建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改造提升项目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区竞争性立项,按其直接投资额的50%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对开展智慧农业物联网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0%以内给予补助。

34. 建设“美丽农业。对被评为区级“美丽农业1A、2A、3A、4A、5A级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农业部门认定的休闲观光与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5. 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品牌战略。对农业主体、行业协会聘请国内外知名品牌、标准化、科技专家或机构开展合作,在新品种、新技术、品牌标准化领域取得实效且当年支付合作费用5万元以上,经竞争性评选,给予每个合作项目3万元补助。对新发布的区级农业地方标准或“绿秀洲品牌产品团队标准,给予牵头制定单位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无公害产品的,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GAP认证的,分别给予3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国家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给予5万元补助(一类农产品享受补助一次)。对在秀洲区域内设立绿秀洲丰收驿站窗口的经营主体,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个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6.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对新认定的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规范化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达到一定销售规模,且当年支付推广费用3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区级农家乐集聚村、农家乐特色经营点和农家乐特色经营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省外、境外农展会(农家乐推荐会),分别给予参展单位2000元和1万元的补助,对参加由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农展会(农家乐评比)并获得金奖的单位,给予市级5000元、省级以上1万元的奖励。

37. 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购置插秧机、育秧流水线,除中央和地方配套补助外再给予10%的补助。对购置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重点实用新型农业机械,给予累计不超过60%的补助。对列入嘉兴主城区家禽定点屠宰、区死亡动物(生猪除外)定点收处的企业,当年度正常运营的分别给予5万元补助。对于运作规范并被评为先进农业行业协会的,按有关评价文件执行。

38. 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对农信担保公司为区内农业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按其年担保月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其中对区规范化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和新通过项目准入的主体提供贷款担保,补助占比增加到2%,增加部分主要用于优惠担保费用。对农村资金互助会按照互助会担保资金月均余额给予1.5%的风险补偿,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最高为100万元。

39. 其他。对粮食生产安全、美丽乡村、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秸秆综合利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业“两创人才引育、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建设、农产品流通、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政策按照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五、建筑业

40. 鼓励企业做优做强。以企业完成的区级贡献、年产值、市外产值、结算收入、增长幅度为主要考核指标,每一年评选9家“优秀建筑业企业(其中中介服务类建筑业企业3家)(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中介服务类建筑业企业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分5个等次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70万元,二等奖奖励35万元,三等奖奖励20万元,中介服务类建筑业企业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

41. 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创新改革。对获鲁班奖、国家高品质工程金奖的区属主承建(监理)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监理20万元,下同);获得浙江省(仅限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钱江杯、高品质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8万元);获浙江省“市政工程金奖及省级专项高品质工程的,一次性奖励主承建企业15万元(5万元);获嘉兴市(仅限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南湖杯高品质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省级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奖的,每项工程奖励5万元。获得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奖项兼得的,按最高奖项奖励。对承建区内装配式公共建筑或商住小区项目的区内企业,当年完成单项工程面积30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对在区外主承建项目获对应上述奖项的区属企业,给予对应减半奖励。

42. 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升级的奖励,企业达到一级、特级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达到一级或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达到甲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以上资质升级奖励只对每家企业的一项资质进行奖励。

43. 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对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上市

44. 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

(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申请注册资本金产生的综合贡献程度以及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综合贡献程度进行市区两级奖励,其中区级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区和镇(秀洲国家高新区)分级承担。

(2)对完成股改并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市区两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规上(限上)企业完成通常规范性股改,区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规下(限下)企业完成通常规范性股改,区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双招双引企业经各镇、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推荐新设为股份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上三项奖励资金由区、镇(秀洲国家高新区)各承担50%。其中:2019年的奖励按100%执行,2020年的奖励按90%执行,2021年的奖励按80%执行。

(4)对实施股改企业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战略投资,并将资金投入秀洲区的,市区两级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完成股改后销售收入超20亿元、50亿元企业引进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负责资本运作的企业高管,市区两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45. 鼓励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1)鼓励企业在境内上市。企业报浙江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经验收通过后,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后,市区两级奖励200万元。企业上市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并核准发行后,市区两级奖励300万元。拟科创板上市企业的上市申请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获受理并审核通过后,给予市区两级奖励200万元。拟科创板上市企业获证监会同意申请注册发行后,给予市区两级奖励300万元。首发上市后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首发融资且70%以上投资于秀洲区的,按首发募资额8‰的占比给予奖励,市区两级最高限额500万元。

(2)鼓励企业在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给予企业境外上市首发公开融资额2%的市区两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6. 鼓励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经认定后市区两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通常规范性股改中已享受股改补助的实施差额奖励。申请企业挂牌前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含),申报时需提供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审计报告及与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对企业在全国小微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市区两级奖励,并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的奖励。

47. 鼓励企业再融资。对上市(挂牌)公司实现再融资的(包含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按募集资金投资在秀洲区的实际投资额(包含补充流动资金)3‰的占比予以市区两级奖励。

48. 鼓励企业申请注册地迁入。对区外上市公司申请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秀洲区的,按上市公司申请注册地变更当年净利润3000万元(含)以下、3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以上分三档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市区两级奖励。区外已挂新三板企业将申请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至秀洲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万元。

49. 鼓励开展并购重组。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境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分别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和7‰给予一次性的市区两级奖励(单家企业每一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七、节能降耗和生态建设

50. 鼓励节能项目建设、绿色企业创建

(1)节能等投资类项目,项目实施效果经中介机构或监测机构测评认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等价值)以上且项目节能率不低于10%。项目已完工投入使用并经中介机构审计,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不低于30万元,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5%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2)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试点企业,经验收合格,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经省级部门考核认定为绿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自愿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51. 积极推进生态区建设。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的补助30万元,其中启动资金15万元。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补助3万元。

52. 大力开展环境治理。对重大污染物减排项目按减排认定绩效(化学需氧量和氨氮2万元/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0.5万元/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给予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按10%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补助。定型机煤改天然气或煤改蒸汽的给予每台3万元补助。对环境突发事件的监测、损害评估、危废鉴定和处置、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及修复、污染专项整治等应急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区、镇<秀洲国家高新区>财政按1:1补助)。

八、文化强区建设

53. 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新建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中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400元(按文化建设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其中村<社区>文化中心由区、镇<街道>财政按1:1补助)。

54. 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区文化馆送戏下乡每场补助3000元。

55. 推进文化评优争先,首次被评为省文化强镇、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镇(街道)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被评为国家级艺术之乡、省级艺术村(社区)、省级文化示范村(社区)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2万元。

56. 鼓励农民画艺术创作,被评为优秀镇(街道)农民画创作基地、中小学农民画后备人才基地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新创农民画个人画室每个补助5000元,评估为优秀的每个奖励5000元,评估为合格的每个奖励3000元。

57. 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15万元,用于非遗项目普查、录像、挖掘、保护、展演等活动;对被公布为国家和省市级民间艺术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的,按省、市有关文件给予配套奖励补助。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人每一年补助1000元。

58. 实行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获国家、省、市“5个一工程奖(含提名奖),给予1-5万元奖励;获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联等认定的国家级重要奖项,给予1-3万元奖励。获得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认定的奖项,给予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奖励。对被评为省级、市级、区级文化精品工程的重点项目或作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59. 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限)上企业要求并转为规(限)上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剥离出来独立发展并形成纳税销售实绩的文化企业主体,按其实际经营业绩,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文化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文化企业同时达到经济贡献奖励和规(限)下转规(限)上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60. 对高成长型文化企业实施奖励。对区级新成立或新引进的高成长型文化影视、设计服务、数字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企业,前3年内,可最高按当年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后两年内,可最高按当年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一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1. 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街区)的,分别给予园区(基地、街区)运营方3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区级“创意村落的,经认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强区文化产业协会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形式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公益性项目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购买质量、数量及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明确采购对象、购买价格(补助额度)等。

62. 支持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文化影视、设计服务、数字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艺术品拍卖等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平台)建设以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在完成后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

(1)项目补助:对符合我区文化产业项目,可采用项目补助方式,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500 万(含)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分别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3% 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以及行业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投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2)贷款贴息: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平台)建设等可采用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申报年度的前3年内批准立项项目,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且资金到位,按照该项目申报年度的上1年度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贴息。已享受市文化产业贷款贴息政策,且上1年度实际发生利息超过20万元的,按20%贴息;未享受市文化产业贷款贴息政策,上1年度实际发生利息总额不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80%贴息,上1年度实际发生利息超过20万元的按50%贴息,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最高不超过3年。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请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

(3)对引进首次入驻我区的总部文化创意企业,投入运营满1年,经审定,按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及国内外行业100强,分别给予招商机构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单个招商机构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3. 引进重大文化服务业企业。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全国500强、民营500强、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文化服务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购置费用的3%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前两年各30%、第3年40%的占比分3年兑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助,每一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为3年,补助按年兑付。

64.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或新设立且认定为总部文化服务业企业的,按实缴申请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按60%、40%的占比拨付。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文化服务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入库税收年增长10%以上的,前两年给予税收区得部分80%的奖励,后3年给予税收区得部分50%的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文化服务业企业,其入库税收年增长15%以上,按税收区得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的30%须由文化服务业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65.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老旧商业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经营演艺、书画特色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业态,且改造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6. 鼓励文化企业对外交流。经区文产办批准实施,有国际影响力的交流与合作成果的项目,并有经济效益,经审计评估予以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博览会,对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5000-10000元(同一博览会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个标准摊位)。特装费给予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已享受各级财政资助的不再予以补助。

67. 鼓励文化产品扩大出口。对企业出口我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根据出口产生的效益和产业带动的作用,按照不超过出口金额5%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重点出口项目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出口项目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8. 培育文化产业特色展会。对由区级部门主办,符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产业特色展会,经认定审批后,视情予以办展补助。积极鼓励立足我区优势产业开展专业展会活动,对列入我区会展计划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专业展会,经认定,分别给予承办机构1-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组团本地企业参加境内展览展会等且达到10家以上的,予以组织单位5万元的奖励。

69. 推进大众文化消费。引进区外并在我区成功举办的省级、国家级、国际性文化体育赛事,且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经认定,按规模对引进方给予5 万、10万、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70. 支持文化企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重点(特色)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创新型企业等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企业30强、省级文化企业30强、市服务业20强的文化企业、市服务业十佳创新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名牌、商标、老字号、知名商号等)的文化服务业企业,根据有关批文,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文化企业上述品牌总奖励不超过50万元。

71. 对原创作品获奖奖励

(1)对在我区申报、我区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5个一工程奖、电影金鸡奖、电影百花奖、电影华表奖、电视剧飞天奖、电视金鹰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5个一工程奖、电影凤凰奖、电视牡丹奖等省级奖项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我区申报、我区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戏剧、动漫、网游作品,获得国家“5个一工程奖、戏剧文华奖、动漫美猴奖、越剧节大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5个一工程奖、省戏剧节奖等省级奖项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原创作品假如多次获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72. 对原创影视面市奖励

(1)对在我区申报、我区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电影商业院线播出的原创电影,在对每部作品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按票房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部作品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在我区申报、我区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首播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间或其他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卫视台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在我区申报、我区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黄金时间首播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非黄金时间或其他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卫视台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3. 对原创文化项目运营奖励。对在我区申报、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长期在我区演出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大型舞台商演项目,经审核评估后,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4. 对原创网络游戏运营奖励。对在我区申报、我区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经审核评估后,给予每款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5. 鼓励引进顶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顶尖文化产业人才领衔的团队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制定专门政策予以支持。鼓励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按区有关人才政策予以奖励。

76. 培育本地基础性文化人才。鼓励文化企业与我市高等院校设立创意设计、非遗、农民画等文化产业相关特色专业,加快文化产业人才本地化培养力度。每增设1个特色专业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快推动文化企业建设一批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按实绩给予每个基地不高于3万元一次性奖励。

77. 对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的奖励。鼓励各类孵化服务机构和企业加快引育各类文化人才,建立“创意工作室和各类文化名家工作室,对新认定的区级“创意工作室给予2万元奖励,连续运作3年并被认定为区级“创意工作室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区命名的文化名家工作室,按照层次、效益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奖励。开展区级文化产业人才评选活动,对获奖者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个人奖励。上述奖励不包含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九、人才和就业保障

78.大力开展“聚智秀洲&midDOT;精英引领计划,加强高层次人才的政策保障。秀洲区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政策按《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高质量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19〕28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推进“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嘉委人才〔2019〕1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硕博倍增计划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人社〔2018〕102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1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秀洲委办发〔2015〕39号)、《中共秀洲区委、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集聚助推特色产业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秀洲委发〔2017〕16号)、《关于引育“双千“双万等省级以上高端人才(团队)的实施意见》(秀洲委人才〔2018〕3号)和《关于印发<秀洲区实行“薪水外津贴“购房租房和“猎才招才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秀洲人社〔2018〕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79. 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1个阶段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8〕29号)精神,凡本区企业在岗职工和本区户籍人员,参加由人力社会保险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分别按初级工不超过500元、中级工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政府培训补贴两年内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80.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在校大学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在人力社会保险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参加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人员成功创业且经营满1年的,再给予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上述创业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81.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各项补助政策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阶段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8〕29号)执行。加强高校毕业大学生引进力度,进1步扩大创新发展的基础人才资源。各项补助政策按照《秀洲区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秀洲政办发〔2019〕24号)执行。

82. 对新建的农村劳务合作社,分别给予镇(街道)级每家5万元、村(社区)级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开设创业补助。农村劳务合作社吸纳本地农村闲置劳动力50-150人的,每一年补助2万元;吸纳社员150-300人的,每一年补助3万元;吸纳社员300人以上的,每一年补助5万元。以上三档补助政策累计享受年限为3年,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劳务合作社组织社员开展职业技能、专项职业能力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给予每人150元的培训补贴,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对劳动年龄段内的农村“4555人员(女45周岁、男55周岁及以上)、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农村劳务合作社并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养老保险的,给予每人200元/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为3年;农村劳务合作社输送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每人100元/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期限为3年;农村劳务合作社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3年内给予每一年100元/人的保费补贴。建立农村劳务合作社业绩考核奖励制度,对吸纳本地农村闲置劳动力100人及以上,社员入社1年以上且年度平均劳务收入达到当地企业职工年最少薪水标准总额的,给予农村劳务合作社年度1万元的奖励。上述各项扶持政策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1:1的占比承担。

83. 积极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满足家庭生活多样化需求,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对家庭服务的各项配套补助政策按照嘉政办发〔2012〕155号文件执行。

84.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统称“重点人群,下同),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一类贷款;其别人群可申请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二类贷款。对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展期不贴息。

十、附则

85. 各专项产业资金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及时制定有关资金项目补助的指标评价体系,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并建立申报流程和审查程序。

86. 新引进的带动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作用明显,有助于提升产业链的高端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扶持。

87. 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条款执行;上级补助奖励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靠一头就高享受;单个项目若同时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区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以各级补助资金之和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费用为原则;同一事项享受国家 、省、市、区级奖励的,级别上升按差额奖励;除农业与农村经济、科技创新、旅游业、生态区建设和环境治理、文化强区建设、软件信息产业、外贸出口企业、工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上市以外,企业获得的各类资金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值的80%;工业绩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生态区建设和环境治理除外),所得奖励金额按其应得金额减半。

88. 涉及封闭运行的主体,奖励资金由各主体自行按封闭占比承担。区级各项奖励政策控制在各类专项资金总额以内。

89. 企业当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享受扶持奖励:发生两起通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企业或经营者发生恶意欠薪、严重税务违法等违法事件的;工业绩效评价为D类。当年度出现下列情况的酌情削减奖励资金额度:违反企业入驻招商协议;企业总部外迁或企业主辅分离中将研发与销售渠道外迁;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义务;企业投产3年以上且亩均产出率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区政府认为应当削减的其他情况。

90. 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承担资金使用审核把关和绩效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上1年度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绩效评估,作为当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依据。区监委和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以3年为一周期完成所有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使用绩效审计,为区政府进1步修订和完善各项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91. 本政策意见由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商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金融办)、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会保险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本政策意见出台后,区委、区政府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92. 本政策意见试行期两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涉及2018年度未补助奖励的项目,依据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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