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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绿色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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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绿色认证申请)

庆元县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全市“两山发展大会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要求,坚持科技先导、创新引领、人才支撑,致力新动能、新业态培育,不断优化创新驱动发展环境,为奋力建设美丽“大花园、勇争最美“花骨朵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1.设立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将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情况保持适度增长。

2.规模以上工业非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经科技、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 30 万元的,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 5%,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有研发投入且连续增长的,对其较前1年度的增量部分,再按 5%的占比给予不超过 30万元的补助。

3.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经科技、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对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占比超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占比要求的部分,按研发投入超过要求部分的7%,给予不超过 50万元的补助;研发投入达到相应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要求且连续增长的,对其较前1年度的增量部分,再按7%的占比给予不超过 50万元的补助。

4.探索建立研发投入负激励机制,对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占比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相应占比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全县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取消当年县级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及享受其他科技政策扶持的权利。

5.每一年设立 200万元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和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申领额度。将委托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纳入支持范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小微企业每一年申领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每一年申领额度不超过7万元;其它企业每一年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1.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企业对全县的综合贡献给予省财政补助金额的同占比配套支持。列入省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采用一事一议政策。

2.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县外引进(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科技型小微企业和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含农业科技企业),分别给予 10万元和 4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新产品、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 8万元、6万元、1万元的奖励。

5.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 3 年培育期内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1.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 100 万元、50万元、10 万元认定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认定奖励。

2.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 5万元的补助;对被认定为省重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奖励 10 万元。鼓励国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到我县建立研发中心,对新建立的研发中心,视各高校科研院所的核心技术、核心研发团队力量和县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度,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1.县域内企业作为受让方,吸纳科技成果在本县转化,单项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 20 万元且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 10%给予补助;企业参与科技大市场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 5%择优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一年此两项补助累计不超过 50万元。

2.对县域内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对县域内以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50%的配套奖励。

3.增强科技对高质量绿发展色的支撑作用,每一年设立300万元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其中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不少于 50万元。围绕我县传统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问题,加快高效、生态和适宜性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加强生态环保、节能减排和民生科技等方面的技术创新,推广应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先进技术。五、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科研信用不良责任主体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1.对专业化程度高、服务一致性连续性要求强、采购额 20万元以下、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符合相关要求的服务项目,可采取自行组织方式进行采购。

2.加强对农业、工业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创新、科技推广、科技扶贫中的作用。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科技特派员,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科技特派员的分别给予 1万元、0.6万元和 0.4万元的奖励。 六、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1.建立和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引导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形成创业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发挥资金创业引领作用,重点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创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贷款的,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扶持,单1年度对所有企业扶持金额总数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1.企业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2 万元、0.1 万元补助;个人、社会团体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 1万元、0.05万元补助。通过 PCT申请国外专利的给予 1.5 万元补助(含省级补助)。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3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包含港澳台)减半享受。

2.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有效期当年满6年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年费补助 0.15 万元;有效期 6 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一年补助所缴年费的 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10-15年每一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以上经费均含省级补助。

3.对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 50 件以上(且发明专利 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 8件以上的奖励 5万元;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 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 8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5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获国家、省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通过国家、省、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 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给予一次性6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 8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 2万元补助。

5.企业依法积极参加涉外专利的诉讼,对诉讼结果取得胜诉的案件,每起案件给予 50%企业实际支付的与诉讼案件相关的必要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代理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鼓励本县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对象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的,按 200 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举报对象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并处以罚金的,按 500 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意见自发文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由庆元县科学技术局和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原庆委办发〔2017〕105号、庆委〔2012〕4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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