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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关于进1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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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关于进1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兰溪市关于进1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加快兰溪功能性新资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兰溪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培育创新主体

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从市外引进(总部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加大科研机构建设力度

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 (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民营企业自建或参股(现金参股30%以上)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以上,使用非财政资金购入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给予购置经费50%的资助,5年内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兰创办或参股达10%以上的企业,经培育孵化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一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使用创新券。

三、加强科创平台建设

大力发展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奖励。

科技大市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市级以上平台,采用“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确认并出具年度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报告,年研究开发费用投入300万元以上且税收总额比上1年有增长的企业,给予当年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投入额4%的资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标准提高1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提高20%,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近3年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研发(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上当年)原则上不列入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纳入国家统计申报范围的各类企业和单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2%的,减半享受财政科技扶持政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中必须明确R&D投入考核要求,新引进的项目投产当年(指投产之日起至12月31日)不受R&D占比限制。

五、实施科技攻关项目(含技术创新项目)

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有上级政府资金资助的,按有关规定配套奖励;无上级政府资金奖励的,通过验收后,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省级新产品(含工业新产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级立项确认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每项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新产品奖励最多5个,不超过10万元。

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强化对在兰溪设立的院校技术转移中心的年度考核,每一年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开展产学研合作,上年度累计实际支付科技合作费用20万元以上且完成技术交易登记的,凭科技合作合同和支付凭证按15%的占比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科技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享受科技创新券政策。对在我市申请注册并被认定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按上级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设立科技合作奖,每一年1项,奖励5万元。

发明专利产业化后产生的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按销售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七、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制度

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活动,每一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风险池建设、贷款贴息、保险费或担保费补助。

八、加强科技人才建设

每一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示范基地补助及相关工作经费等支出。按规定标准落实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兰溪市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安排奖励5万元;省、金华市科技特派员(含团队及企业法人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50%配套补助。新认定的省、金华市、兰溪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内高校院所的合作对接,通过技术合作、项目合作方式柔性引进专家教授,对入选金华“百博入企计划,且作用发挥明显、成绩显著的,经考核,给予合格等次5万元奖励、优秀等次10万元奖励。

九、加大创新成果奖励力度

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1︰1配套奖励;本市单位为参与完成单位的,按1︰0.5配套奖励。获国家级、省级和金华市级创业创新大赛类一、二、三等奖且本市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的,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省级的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金华市级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工业设计大赛获奖作品,每件作品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金华工业设计大赛结构类一等奖的作品,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金华工业设计大赛创意类一等奖的作品,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加快科技强市创建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一年安排科技强市创建工作经费100万元,用于市科技交流合作、科技培训、科技宣传、科创廊道建设、创新型城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开展老科技工作者协会活动等工作。由市政府与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签订科技进步目标考核责任书,加强目标考核。每一年评选一等奖单位1家、二等奖单位2家、三等奖单位3家;每一年评选科技工作先进个人10名,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扬。

十一、其他事项

1.同一企业财政奖励(补助)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农业类项目,科技孵化园项目及在我市设立与兰溪产业关联度高、创新驱动能力强的经市政府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包含:学校、研究院、实验室、检测机构、联合研发中心等,除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和补助。

2.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项目确认汇总,经市科技政策奖励评审小组评审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各项奖励政策: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出现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被发现偷漏税行为或向市外转移税收的;3年内有专利侵权行为的。

4.本意见从2019年9月21日起实施,《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兰政发〔2016〕73号)文件同时废止。2019年1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意见规定,应当给予财政资助的科创行为,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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