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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政策介绍)

  
很多企业对越城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政策介绍)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越城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政策介绍),希望大家能对越城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政策介绍)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越城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政策介绍)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越城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政策介绍)

越城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破解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分歧和政策性问题,构建一流创业创新生态系统,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助推创新强区建设,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意见,结合越城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1. 打造“科创企业森林。大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进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经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入选省高成长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上靠一档,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

2. 推动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经备案(核准)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发平台的,当年实际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设备投资额3%、5%、10%的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不包含获得上级资助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专项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按拨付到账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3.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研发投入增长在5%-10%之间的,减半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均不超过1000万元。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能够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排名在全区前20位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4. 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聚焦产业前瞻领域,着力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助推原创性、标志性的科技创新成果,抢占产业技术竞争制高点。高水平启动实施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生命健康3个科技专项,支持企业单独或与大院名校提出重大前沿技术需求并组织联合攻关,对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且为主要牵头承担单位的,按其项目获得财政经费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5.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企业当年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取得美日欧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研发团队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研发成功国内、省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从事软件产品研发的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 积极培育医疗器械产业。对医疗器械企业通过国家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认证、GLP(优良实验室规范)认证的区内生产企业或者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区内首次获得国家三类、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申请注册证且在区内产业化的新产品,每个申请注册证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FDA(美国)、CE(欧盟)、PMDA(日本)认证的产品且属于国内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目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通过FDA(美国)、CE(欧盟)、PMDA(日本)认证的产品且属于国内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目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申请注册认证奖励每一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 鼓励争创科技奖项。对获评省级、市级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的,按省市要求给予专项经费资助。对以第一完成单位(个人)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研发团队(个人)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完成单位(个人)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研发团队(个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个人)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参加国家、省创业创新大赛获奖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

8. 加大工业设计扶持力度。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基地,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的补助(最长3年);新入驻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基地的优秀设计企业,经认定最长给予3年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9. 鼓励参与技术标准研制。积极推进产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鼓励企业研制先进技术标准,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产品技术标准并成为标准制(修)订前三名起草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成为国际、国家、行业、省产品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之一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4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工作组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区内建筑企业当年度主编的企业标准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优化提升双创载体建设

1. 科学规划布局创新载体集群。按照“科学规划布局、管理规范高效的原则,推动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新服务综合体改制转型,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运营主体,加强孵化器、加速器、创新服务综合体投资功能。鼓励企业、创投机构建立和运营专业化的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创新服务综合体,加快引进建设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

2.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科创平台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用地优先保障,投资新建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并按新建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在符合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容许有条件的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和低效用地转型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申请进行新建、改(扩)建的,地块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按3.0以内控制,新建、扩建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并容许统筹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25%的经营性配套,但必须按照相关政策缴纳土地收益金。

3. 提升双创载体建设示范效应。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当年登记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配套奖励;对当年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培育名单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 推动科创平台内企业(项目)高质量提升发展。对入驻区内公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科创项目,根据“效益优先、分档补助、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亩均税收达到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30%、60%、100%的房租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研发企业(机构)、公共配套机构,按房屋租金的50%、最高1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

5. 提升创新平台运行管理绩效。对年度考评优秀、良好等级的区登记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考评优秀、良好等级的区登记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原则上每家区级登记孵化器、众创空间参与2次评估后,仍未能成长为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不再予以评估资金补助。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期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分别按每家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建立孵化毕业企业跟奖机制,对毕业3年内、在孵1年以上被认定为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越城区落户的,分别按每家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对毕业5年内、在孵1年以上获批上市且在越城区落户的,按每家50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载体。

三、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1. 推动区域创新一体化战略。主动融入长三角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战略,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设新型科研机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区域协同创新等方面进行探索,大力推动城市间创新资源共享共用,打造新产业、新模式的集聚高地,加快推进创新服务融通,积极落实和争取国家、省级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越城区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特别重大的科创平台和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可“一事一议给予明确。

2. 鼓励校企协作创新。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经合同登记部门认定,按实际开发费的15%给予企业资助,最高30万元;技术输出方为区内高校的,按实际开发费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奖励,最高15万元。

3. 支持企业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对越城区内企业挂牌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院院士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越城区内企业经批准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4. 完善渠道加快科技成果转移。持续推进区域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鼓励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服务业的高端化发展。对通过技术转移等科技中介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越城区内转化并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合同登记认定的技术交易额的2.5%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其在越城区内转移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5%一次性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5. 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加快推动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优先支持符合军民融合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创新项目机构(载体)落地及备案审批,对承担国防科技且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申请并获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资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初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获得上述三类认证的,每提升1个等级再奖励20万元;已有认证复评通过的减半奖励。对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发生产与军队重大技术保障,对提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产品、重大技术服务的相关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装备研制项目合同执行额10%、最高200万元资助,一次性给予重大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合同执行额2%、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列入国家、省级支持的军民融合重大示范项目,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6. 大力推动国际创新合作。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对在区内举办国际组织主办的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定期或永久在越城区举办的,3年内可每届一次性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对承担创新类国际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经认定可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成的外国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2万元资助。

7. 支持发展检验检测服务机构。鼓励非政府机构投资设置独立运作的高水准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推进公共检测平台市场化,对申报认定为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公司的,按检验检测设备投资额的30%、最高2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3年,每一年10%进行补助);对申报认定为省级检验检测认证公司的,按检验检测设备投资额的15%、最高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3年,每一年5%进行补助)。

四、优化创新发展生态环境

1. 支持发展多元化科创基金。坚持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政府基金有机结合,着力推进科创投融资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本组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对在越城区申请注册设立且实缴申请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按在越城区年度投资额的2%给予最多3年,每一年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2. 健全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金融创新服务,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1000万元。

3. 营造创业创新最美环境。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在区内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越城区政府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的,经事先备案,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获得上级政府性补助的,再按上级政府性补助额的50%给予追加补助。

4. 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对列入《绍兴市自主创新产品与高品质产品推荐目录》的 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人才创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加大采购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5. 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章守法,对于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所获财政扶持(奖励、补助、资助)应按相关规定或协议进行清算追缴,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

6. 完善科技创新指标体系。将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高新技术企业数、省科技型小微企业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全社会软投入、技术交易额、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每万名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数、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进步贡献率等10项指标纳入区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评价指标。

7. 强化宽容失败的制度保障。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在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不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五、其他事项

1. 本意见适用于在越城区(高新区、袍江开发区)申请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统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涉及金融机构除外)。

2.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与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性扶持(奖励、补助、资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奖励、补助、资助)政策的,从高不重复;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对当年度无R&D经费支出的企业实行减半奖励。

3. 同一企业按本意见规定,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享受政策性扶持(奖励、补助、资助)资金累计超过200万元(含)的,企业应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

4. 在依法实施监察、审计、财政检查、税务检查时,查实企业存在违规套取财政扶持(奖励、补助、资助)资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收回财政扶持(奖励、补助、资助)资金,取消其当年的财政奖励资格。

5.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3年(至2021年12月31日止)。此前相关扶持(奖励、补助、资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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