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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存量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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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存量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介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存量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存量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原有监管账户不拨入新的资助资金。二、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监管银行开设的项目资金监管专户为该单位非自用账户,由监管银行负责监督使用。三、监管银行应按《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10号,以下简称《留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深圳市引才伯乐奖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6〕103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深圳市人才伯乐奖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7〕98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8号)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的监管细则规定向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明确解释资金办理拨款等规定及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四、监管银行负责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拨款所需资料,且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的监管细则,按照项目承担单位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主管部门的合同、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的有关规定审核支付有关款项。每次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用款手续时,应先行审核资金使用合同书、企业采购协议及发票或其他证明等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事项,监管银行还应该审核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并凭政府采购相应资料支付相应款项。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款项划转;不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监管银行应当拒付并说明原因。当项目承担单位在银行柜台办理转款或使用银行间转账方式划转款项时,如没有事前提交有关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核的,监管银行应当拒付。五、监管银行必须按照计划类别分别建立资金拨付台账,登记项目承担单位用款情况,序时填列表格,及时、清楚地反映资金使用进行情况。监管银行须在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提供监管账户内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六、监管银行审核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助款项,资助款分两期使用,项目中期考察前,项目承担单位在监管银行使用资助款的占比应不超过50%;中期考察后,监管银行以中期考察通过结果作为监管账户资助款项继续支付剩余50%款项的依据。否则监管银行应当拒付并在拒付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将剩余资助资金归还国库。七、监管银行审核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助款项,应当按《留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一等资助的,申请人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申请二等资助的,申请人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申请三等资助的,申请人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官网上核实企业商事登记信息,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规定发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发放,并立即通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八、存量的监管账户资金,需在通知下达的1年内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完毕的资金,监管银行应冻结剩余资金的支付,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将剩余资金归还国库。监管银行每月8日以前将上个月退回国库的账目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汇总。因功能科目代码每一年均会有所转变,因此有关退款的办理流程以具体退款通知为准。九、监管银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合理用款申请应及时办理支付,不得拖延。监管银行应为相关监管项目提供优良的服务,对违规监管或刻意拖压资金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有权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请各监管银行于3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馈服务事项清单(包含监管服务内容及存量监管账户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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