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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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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政策介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如下: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和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分制定医疗服务咨询价格(包括政府咨询价格和供需双方根据本规则协商确定的价格)。对于列入《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的服务,可以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过渡政策

Iii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企业间资金自由、虚假借贷免征增值税。

四、公司开始退货一年以上的个人安全产品,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公司在安监部门出具返还人身安全产品超过一年的回执或批准文件前取得的保费收入,应归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返还人身安全产品超过一年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试点细则》(财税〔2016〕36号)

(二)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条件,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免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安全公司启动一年以上的退货人身安全产品。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以前缴纳的营业税未抵扣或返还的部分,可抵扣下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生而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则执行。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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