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管理应当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港元;
2.有与参股相结合的相同的经营场所和公共设施;
3.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模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经营管理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政府劳动部门非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和管理劳务派遣业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恢复了原已废止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这与消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关键作用的资本主义法律背道而驰,也背离了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简政放权。
这是因为劳务派遣之所以能够引起并持续发展,是因为劳务消费市场专业化的中间环节,也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细化,中小企业越来越把主业和非主业分开,一些非主业的中小企业对临时工的需求越来越大。如果以此为目的雇佣员工,对中小企业来说成本很小,比如招聘成本、培训成本,以及在非主营业务上花费过多的周、努力和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务派遣改善了劳动力的自然资源。
可见,劳务派遣使用的增多是消费市场意愿的结果。专业知识一再证明,消费市场的意志是中央政府无法改变的,中央政府干预的结果只会导致扭曲的结果。
中央政府不应该在准入投票率上限制劳务派遣,而是应该简化管理,分散权力,取消企业、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准入、税收和退市权,让国有企业与它们公平竞争。在此基础上,取消企业、事业单位和国有创业公司注册企业的行政编制。注重现场管理和控制,为他们提供权利、公平、一体化和市场竞争的制度自然环境,打击道德缺失和商业虚假,是正确的法律途径。
因此,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试图以法律的强制性意志遏制劳务派遣的泛滥,结果将是徒劳的。今天,雇主和劳务派遣人员以“虚假分包和真实派遣”来回应该法案,这是一个明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