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材料注销公司,可以追究原法人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人伪造股东签字私自注销了公司,股东应该怎么办?
股东签字注销公司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伪造股东的签名实施一些诈骗活动的,并且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的,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辨识发起人虚假出资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构成虚假出资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虚假出资的主体应为公司发起人。
2、发起人虚假出资时主观上应为故意。发起人过失导致出资不足、没有出资的,一般不宜认为发起人虚假出资,让发起人及时补足出资即可。
3、发起人实际作出了虚假出资的行为。如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等行为。
4、虚假出资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资本制度、设立制度及相关秩序。
公司虚假宣传营业执照注销还能否处罚
举报虚假宣传营业执照注销还能处罚。经营者违反规定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恶意注销公司及处理
恶意注销公司的处理方式:
1、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若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其他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十多年前注册的公司现被告之虚假注册而被注销,合理合法吗?
公司注销是指公司发生解散事由或破产后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可以说,公司注销是公司“死亡”的宣告书。
有时候债权人会发现,去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才发觉作为被告的公司已经“偷偷注销”,没有被告,怎样实现自己的债权呢?公司注销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的债务就能一笔勾销,要分析公司“死亡”的过程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果发现公司并非依法“死亡”,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主张自己的债权。
一、公司注销的几种情形
公司注销可以分为因解散而注销和因破产而注销。因解散而注销是尚未发生或发现资不抵债情形下的注销,因破产而注销则反之。因解散而注销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注: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注销应履行的程序
1、破产
公司因破产清算而注销,对此企业破产法专门规定了详尽的流程,且由法院作为主导,不会出现本文重点关注的公司“偷偷注销”的情形,在此不再赘述。
2、解散
公司因解散而注销的程序,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中“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法第九章单独作出了规定,其他情况规定在公司法第十章中。
(1)合并、分立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程序规定比较简单,原因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承继有其特殊之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公司合并或分立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没有重大不利影响,这也不是我们今天重点关注的问题。
(2)其他
发生除合并、分立外的其他解散事由,应进行清算,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强制清算由法院主导进行,不是我们本次讨论的重点,因为“偷偷注销”一般是自行清算而注销。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销前应履行的程序包括:
①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注:即强制清算】
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