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对以前的违法还追究吗
公司注销登记后仍然可以追究出资人的基本责任和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该公司注销前依法经过清算,但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偿还公司债务。
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很繁杂,不办注销公司可以自然消亡吗?有什么后果?
如果企业不正常注销的话,第二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注销。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可能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册公司,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7年,而且要被罚款。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扩展资料
一、法人资格
1、清算动作进行前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发生变化;
2、开始清算动作后,公司便进入特殊阶段,其权利义务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减小,受到相应限制。不过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参加民事诉讼。
3、清算完成后,公司法人资格能力进一步缩小。只剩下些许义务,比如偿还债务。
4、清算之后,公司正式进入注销程序,一般来说,注销的整个过程需6-12个月时间。注销完成后,公司法人资格彻底消灭。
二、公司注销
1、公司被撤销一般是由于公司存在某些法定的不可存在的现象,比如登记机关事后发现公司登记时的资料有问题。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是公司注销的一个原因。
2、公司被吊销一般是由于公司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或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比如没有年报。吊销是一种对公司的处罚行为,也是公司注销的一个原因。 [2]
3、公司注销可以是主动行为例如执照期满不续,也可以是被动行为,例如公司被撤销或被吊销之后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并注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后,发现注销前的行政违法行为能处罚吗
公司注销前会发公告,清算组会依据债权债务情况,将公司财产予以分配,公司解散后,即没有了财产,如果发现以前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因公司的注销而得不到处罚
通俗来讲:
公司注销后,其主体资格已经灭失。就像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违法行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公司注销前有违法行为,注销后如何处罚
公司注销前会发公告,清算组会依据债权债务情况,将公司财产予以分配,公司解散后,即没有了财产,如果发现以前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因公司的注销而得不到处罚
通俗来讲:
公司注销后,其主体资格已经灭失。就像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违法行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公司虚假宣传营业执照注销还能否处罚
举报虚假宣传营业执照注销还能处罚。经营者违反规定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二十多年前注册的公司现被告之虚假注册而被注销,合理合法吗?
公司注销是指公司发生解散事由或破产后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可以说,公司注销是公司“死亡”的宣告书。
有时候债权人会发现,去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才发觉作为被告的公司已经“偷偷注销”,没有被告,怎样实现自己的债权呢?公司注销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的债务就能一笔勾销,要分析公司“死亡”的过程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果发现公司并非依法“死亡”,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主张自己的债权。
一、公司注销的几种情形
公司注销可以分为因解散而注销和因破产而注销。因解散而注销是尚未发生或发现资不抵债情形下的注销,因破产而注销则反之。因解散而注销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注: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注销应履行的程序
1、破产
公司因破产清算而注销,对此企业破产法专门规定了详尽的流程,且由法院作为主导,不会出现本文重点关注的公司“偷偷注销”的情形,在此不再赘述。
2、解散
公司因解散而注销的程序,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中“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法第九章单独作出了规定,其他情况规定在公司法第十章中。
(1)合并、分立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程序规定比较简单,原因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承继有其特殊之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公司合并或分立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没有重大不利影响,这也不是我们今天重点关注的问题。
(2)其他
发生除合并、分立外的其他解散事由,应进行清算,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强制清算由法院主导进行,不是我们本次讨论的重点,因为“偷偷注销”一般是自行清算而注销。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销前应履行的程序包括:
①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注:即强制清算】
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