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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公司注销(代注销企业)

  
很多企业对代购公司注销(代注销企业)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代购公司注销(代注销企业),希望大家能对代购公司注销(代注销企业)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代购公司注销(代注销企业)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代购公司注销(代注销企业)

公司注销时,其他应收款余额很大, 需要交税吗?

公司注销时,要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金额计算清算所得,即(资产-负债)的金额大于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应收账款属于资产,要计入资产项下计算清算所得。如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向税务机关做专项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购入固定资产时对应的进项税金已经抵扣,公司注销时进项转出怎么做分录

公司注销时如果该固定资产销售了的话,需要缴纳销项税,按销售价格的17%缴纳,没销售的话不用交税,也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注销清算,应收帐款应该怎么处理

应付未付转成收入,弥补以前年度损益后如果还有利润那就要交税。应收账款表示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企业应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弥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保证企业持续经营;

对于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应采取措施,组织催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凡符合坏账条件的,应在取得有关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坏账损失处理。

扩展资料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为了反映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帐款

代购行业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该是什么

代购行业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是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还有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购销、奶粉、化妆品、药品等;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简单来说,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是进行公司注册申请时的必填项。

扩展资料: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名称、审批机关、批准内容、

有效期限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根据工商总局日前起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

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

工商总局日前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这一办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范围

法院判决胜诉后对方公司却注销了怎么办?

2019年,小周因广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与其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而将该公司诉至黄埔法院。法院判决后,小周虽然赢了官司,却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该公司已经被注销了,其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小周于2020年又向黄埔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军已于2019年12月9日申请了注销登记,导致小周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未经清算即被小军注销,小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周的合法权益。请求小军承担上述案件判决结果,为清偿债务人。被告小军未作答辩。

2019年10月29日,黄埔法院另案判决小周与汽车销售公司所签《汽车代购合同》于2019年8月27日解除,公司返还小周购车款75040元并支付利息并赔偿小周可得利益损失4690元。

另查明,汽车销售公司于2019年1月9日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小军。2019年9月16日,该公司发布了注销公告:广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因决议解散,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成员为小军,公告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至10月31日。

2019年12月9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清算小组已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清算报告已经股东会确认,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该股东会决议有小军签名。

同日,该公司申请进行注销登记,其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登记的注销原因为决议注销,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为已清理完毕。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该日决定准予该公司的注销登记。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小周的诉讼请求,被告小军赔偿购车款75040元并支付利息,并赔偿原告小周可得利益损失4690元

经办法官黄埔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王桂江指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判断小军是否应对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另案中对小周所负债务承担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小军作为清算组成员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前,应先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请求清算组成员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另案查明的事实,汽车销售公司在与小周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并收取了购车款75040元后,并未履行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该公司对于经营期间与小周存在该债权债务应是知悉的。

黄埔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另案判决,判决该公司向小周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该判决是在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注销公告期间作出,小军作为公司清算组成员,其对此债务也应是知悉的。小军在明知存在该债权的情况下,并未将公司的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小周并进行清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小军作为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也是清算组的唯一成员,隐瞒公司尚有债务未予以清偿的情况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违反法定程序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即申请注销公司的行为,导致小周对该公司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现小周作为汽车销售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小军对该公司在另案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01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依法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如存在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等情形的,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请求负有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02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时,应严格履行通知、公告告知债权人以及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义务。

因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或隐瞒公司尚有债务等,导致债权人无法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可请求清算组成员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3股东的有限责任不是绝对的,作为公司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只有在自行清算公司时,严格依法进行,方能享有法定的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

否则,就要承担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这也是权利义务相统一这一法律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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