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注销公司,存货怎么处理?
1、可以把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因为到了注销环节,相当于存货不会再卖了,此时需要企业自己承担进项税,因此原来抵扣的进项税,不能再进行抵扣,要做转出处理。
2、也可以把存货作为剩余的资产,分配给股东,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3、如果是符合自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在2020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把存货做销售处理,如果每个月收入不足10万元,是免征增值税的。可以按这种方式,把存货消化掉以后,再顺其自然的进行注销就可以了。
公司注销怎么清零存货
【法律分析】
公司注销后清零存货方法:
1.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对此,有些人将其理解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存货不作任何税务处理.
2.一是认为企业存货未对外销售按征税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二是认为只是增值税链条的暂时中断,待存货销售后自然纳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注销时,企业是最终的消费者,存货未处理就没有纳税义务.
3.公司在清算的过程当中,就要对存货进行处理,同时缴清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由此看来,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如果程序合法,存货应该是已经处理或者分配掉的,不会存在未处理的存货的.即使以存货作为剩余权益进行分配,存货的所有者也应当是股东个人,而非公司本身了,存货权属发生了转移.
【法律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注销时账上的存货怎么办?
企业要注销,账上的存货如何处理呢?
一、盘亏或已变质无销售价值的存货,作损失处理
(一)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已经抵扣的应予以转出。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对外销售
企业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购销合同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要终止经营而处理存货时,销售价格可能会偏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但对于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三、分配给股东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股息分配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