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评估
一、 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原则上仅适用于信息技术服务供方单位的《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评估;
(二)《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分为4个等级,即基本级(以下称四级)、拓展级(以下称三级)、改进(协同)级(以下称二级)、提升(量化)级(以下称一级),4个等级的符合性评估都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 申请资格条件
(一)申请一级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一级特征和关键指标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六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有效证据;
4、持有《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证书》(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二级)满1年以上。
(二)申请二级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二级特征和关键指标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有效证据;
4、持有《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证书》(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三级)满1年以上。
(三)申请三级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三级特征和关键指标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有效证据;
4、申请单位从事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业务满2年以上。
(四)四级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四级特征和关键指标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有效证据;
4、申请单位从事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业务满1年以上。
三、 申请和评估程序
(一) 申请单位向评估机构提交《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及附件资料,资料包含: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级运维服务目录;
4、运维服务组织架构和职责说明;
5、运维服务能力管理计划、指标体系及相关报告(报告中至少包含近3个月(一级需六个月)以上的指标达成情况及分析信息);
6、运维服务质量管理程序、计划及报告;
7、运维服务能力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的制度(含流程或程序)、计划和报告等;
8、运维服务人员管理相关文件及记录(包含人员培训管理文件、岗位职责说明等);
9、运维服务工具列表及应用情况说明;
10、服务台、备件库、知识库等管理文件及记录;
11、运维服务技术研发规划及成果说明;
12、运维服务过程管理文件;
13、评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详见《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申请表》填表说明。
(二) 评估机构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估;
(三) 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结论,出具《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报告》;
(四) 评估机构向ITSS分会提交申报和评估资料,资料包含:
1、《申请表》及附件资料;
2、《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计划》;
3、《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检查表》;
4、《不符合项报告》及验证关闭记录;
5、《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报告》;
6、《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推荐意见函》;
7、申请及评估资料电子文档一套。
(五) ITSS分会组织评审和确认。其中:
1、一级:组织专家以资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和确认;
2、二级:组织专家以资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和确认;
3、三级:组织专家以资料审查方式进行评审和确认;
4、四级: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确认。
(六) 未通过评审和确认的二级、三级申请单位,可接受降级或申请3个月整改,整改期满后由评估机构重新申报;仍未通过评审和确认的二级、三级申请单位,可接受降级或申请六个月整改,整改期满后由评估机构重新申报;连续三次未通过评审和确认的二级、三级申请单位,只能降级或重新申请评估。申请单位整改并重新申报的前提必须确保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
(七) ITSS分会在门户网站公示评估和确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单位颁发《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