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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员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员工)

  
很多企业对单位人员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员工)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单位人员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员工),希望大家能对单位人员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员工)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单位人员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员工)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单位人员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员工)

公司走注销流程社保

单位注销需要带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注销单(工商出具)

2,企业税务注销单(税务局出具)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注销单(质监局出具)

4,注销申请表(社保窗口领取)

5,单位公章

6,已经领取的社保登记证

7,前三条注销单中有一个,且单位没有欠费,可以办理中断。

以上是流程,在走流程之前,把该公司名下人员转移到其他正常运营的公司即可!

各个地方办事标准可能要稍许细节不一样,大体是一致的,可以致电当地社保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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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注销手续流程

企业注销涉及到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多个部门

准备好以下资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然后拿着资料就可以去注销了。

第一步:注销税务

需要去税务局补报税、清税、注销。

第二步:工商清算备案及登报

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公司登报注销至少要公示45天,这个时间是比较长的。

第三步:银行账户注销

如有开立银行基本账户亦需带齐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注销(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印鉴卡、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步:工商注销

登报清算满45天后,带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章(如有丢失提前登报挂失),所有股东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去政务大厅办理现场注销。

第五步:社保注销

到社保局注销公司社保账户。

第六步:印章注销

需要到公安机关注销企业的公章、私章、财务章。

苏州注销公司怎么注销?

一、苏州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指南

权力编码:JS050000GS-XK-0003

许可主体: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事项性质:许可

设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件类型:即办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早9:00~晚17:00

二、所需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在我省登记的企业法人,撤销本省区域内分支机构无需提交)。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7、注: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材料中需要加盖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注销公司办税人员要承担责任吗

注销公司办税人员要承担责任。

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信息介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销公司要什么材料

2016年最新注册公司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事项: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

办理时限:两个小时后领取

办理程序:持股东(投资人)资格证明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个名称备查)→

交表→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供材料:

⑴《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⑵特殊行业需要的其他文件(详细内容参看工商局一次性告知单)。

2、企业设立登记

办理事项: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出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供材料:

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⑵《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一般企业不需要。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2006年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将与区县级审批相关的项目及常见咨询的前置审批项目简列如下,共15类36项,请按需办理表格内事项。无前置审批的企业,则直接办理下一步。参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4、交存企业注册资金

办理事项:入资(必须是股东之一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办事机构:区工商局指定银行

办理地点:区工商局或投资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股东之一本人当面出示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填写入资单→存入注册资金→领取入资原始进帐单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供材料:以下仅供参考,请以各入资银行的具体要求为准。

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名录一份;

⑵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注明各股东入资金额,法人单位出资的提交出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⑶注册资金;

①自然人出资:现金或银行通存通兑存折或卡;

②法人出资:出资单位支票和新成立法人的人名章及委托书 。

5、办理法定验资手续

办理事项:办理法定验资手续

办理机构:各法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时限:根据申办企业提供材料情况是否齐全而定

收费标准:注册资金30万元(含)以上,按注册资金的2‰收取;30万元以下收费600元。

提供材料:根据各申办企业情况不同,提供材料的要求也不同,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⑴《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⑵填写完整的《企业设立申请书》;

⑶由入资银行开具的入资单;

⑷全体股东资格证明;

⑸公司章程;

⑹法人股东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的区不用)。

6、工商注册的审批、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事项: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批复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

办理时限:受理后五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填写并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领取《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持《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交费→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下的,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个

提交材料: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提供的材料也不同,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其他类型企业请参照办理,或咨询工商分局窗口)

⑴《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⑶法定验资报告;

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⑸股东资格证明;

⑹《指定(委托)书》;

⑺《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⑻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一份。

7、企业印章备案及刻制

办理事项:备案及刻制印章

办事机构:区公安分局及其指定的刻字社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公安分局窗口备案,区公安分局指定的刻字社刻章

办理时限:备案立等可取;刻章价格不定(属于企业行为,由刻字社自行定价)

办理程序: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备案→公安分局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印核准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人名章等印鉴

收费标准:公安分局备案免费,刻章费:(此为行业规范价格,仅供参考)共计365元(其中财务章180、公章70元/枚、合同章70元/枚、人名章45元/枚)

提供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全民、集体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出示上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有限公司参股股东中,包括法人股的应持其中一家法人单位介绍信。

8、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办理事项: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办事机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

办理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领表→填表→提交单位公章等资料→交费→(办理时限过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收费标准:30元/套

提供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单位公章;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⑸单位邮编、电话、正式职工人数。

9、地税登记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事机构:区地税局

办理地点:区投资服务大厅地税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40元/套(税务登记工本费)

提供材料:“个体经济”可不报送以下的⑵、⑷、⑸项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可后补);

⑸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⑹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⑺印章;

⑻从外区转入的企业,必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完税证明(纳税清算表);

⑼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10、国税登记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事机构:区国税局

办理地点:区投资服务大厅咨询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税务登记工本费10元/个

提供材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发的许可证照复印件一份;

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外籍人员为护照复印件一份);

⑶企业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⑷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⑸提供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⑹办理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要提供营业执照所在地的街道和乡街的名称。

11、开设银行账号

办理事项:在银行开户

办事机构:面向企业的银行分支机构

办理地点:就近银行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各银行规定不一样

提供材料:请根据各入资银行的具体要求为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名章。

12、开转资证明和划转资金

办理事项:转资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开转资证明,在入资银行划转资金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转资窗口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在工商分局窗口开具转资证明→在大厅内入资银行划转资金

收费标准:不收费

提供材料:请根据各入资银行的具体要求为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⑴工商局开具的转资证明(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的企业留存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方可领取转资证明);

⑵股东之一(原办理入资的股东亲自来办)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转资;

⑶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

⑷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和交换号;

⑸入资时的原始进账单及印签卡(副卡)。

13、统计登记

办理事项:办理统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事机构:区统计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统计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领取《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填表,并提交下述材料→发放统计登记证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供材料:

⑴《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⑵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IC卡。

14、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事项:社会保险登记

公司注销是否要解决员工安置的问题

因为公司是在注销前与员工解散劳动合同的,所以公司要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但没有安置员工的义务,公司可以自愿承担安置员工的责任,但这不是强制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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