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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案例(公司注销账务处理实例)

  
很多企业对注销公司案例(公司注销账务处理实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注销公司案例(公司注销账务处理实例),希望大家能对注销公司案例(公司注销账务处理实例)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注销公司案例(公司注销账务处理实例)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注销公司案例(公司注销账务处理实例)

公司被吊销如何注销?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履行的注销程序

01成立清算组

公司被吊销后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实践中部分公司出现不能准时成立清算组,这种情况下,会产生相应的滞纳金,公司应先缴清滞纳金之后,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中介机构组成。

02注销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实践中工商部门会告知符合登报公告的报纸。登报四十五日之后才可办理注销手续。

03

办理税务注销

公司被吊销之后应在十五日内,办理税务注销程序:1、注销税控设备;2、窗口手工申报注销当月/季度增值税;3、社保注销;4、申请注销。申请注销时应携带注销税控设备清单原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若公司未办理"三证合一",还应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地税收缴资料清单)、公章、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清税申报表(携带公章现场领取)、实名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04 银行账户注销

携带税务注销回执单、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前往公司账户所在的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注销。

05公司公章注销

携带、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前往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公章。

06工商注销

在登报公告期满后,可办理工商注销程序。携带刊登公告的报纸、清算报告、税务注销回执单、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注销申请单,在工商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出具准予注销通知单,完成工商注销。

从过往案例经验来看,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登记不同地区具体执行的政策上可能存在细节上的差异。因此,建议企业及时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注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注销股东不签字怎么办?

公司注销不需要所有的股东签字,只要三分之二的股东签字就可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需按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一、依法成立清算组。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扩展资料: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司被吊销后未及时清算引发的股东清算责任纠纷案件。

1996年4月,某经济公司、某农业公司、某股份公司、某集团与南京某大学共同出资设立了长江公司。

2002年11月30日,长江公司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

同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某贸易公司诉长江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要求长江公司返还某贸易公司借款670万元,后因长江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某贸易公司的债权一直未能得到清偿。

2014年,某贸易公司一纸诉状将长江公司的全体股东诉至海淀法院,要求上述五股东对长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淀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长江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其股东中某经济公司、某农业公司均下落不明,而出庭应诉的某股份公司、某集团与南京某大学均承认未对长江公司进行清算,也不能提供长江公司的账册等文件。

但某股份公司、某集团与南京某大学答辩认为,各股东对长江公司的出资已经到位,某贸易公司的债权应该在长江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内进行清偿,而不应由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再承担额外的连带清偿责任。

海淀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解散,并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长江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

《公司法》规定对于符合法定解散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

长江公司此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或宣告破产,故属于法定的公司解散情形。

某经济公司、某农业公司、某股份公司、某集团与南京某大学作为长江公司股东,均依法负有清算义务。

上述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对长江公司清算,确系怠于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

现长江公司各股东既不能提供公司财产,亦不能提交公司账册,故可以认定长江公司的财产、账册已灭失,现已不具备清算条件,无法进行清算。

某贸易公司要求以上各股东对长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满足前述法定条件,应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某经济公司、某农业公司、某股份公司、某集团与南京某大学向某贸易公司清偿长江公司债务670万元及相应利息。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公司注销

人民网-公司吊销未清算 全体股东要担责

公司注销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手续。与此同时, 甲公司的投资方又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成立了乙公司。乙公司愿意接收甲公司的大部分员工,并承认其在甲公司的工龄,将与该批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有员工却认为甲公司应向因注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甲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感到很困惑,该不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案例分析: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他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这时,申请注销的公司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于不愿意在乙公司工作的员工,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对于愿意在乙公司工作的员工,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因此,员工必须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才能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如员工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的,乙公司承认并继受的,则甲公司无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当然,甲公司也可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旦甲公司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金,那么乙公司无须就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承担法律责任,乙公司在依法解除、终止新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时,员工在甲公司的工龄不再合并计算。这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即员工不能得到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双份经济补偿。

恶意注销公司如何有效追债案例有哪些

恶意注销公司的追债方式:依法收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胜诉后,债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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