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何为专利(何为专利的独占性)

  
很多企业对何为专利(何为专利的独占性)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何为专利(何为专利的独占性),希望大家能对何为专利(何为专利的独占性)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何为专利(何为专利的独占性)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何为专利(何为专利的独占性)

企业易拥有着十三年国内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以及企业项目申报商标申请行业经验,多年来我们服务了数万名企业主以及个人商标注册需求者,帮助企业规避了很多风险,换来赞美的同时也为坚持这份工作而感到自豪。那么那么继上次我们提到了何为专利的问题,相信很多朋友还有所印象,那么今天我们将围绕何为专利的独占性的知识点为大家做更全面的分享,希望本篇文章在能扩充大家知识面的同时更能帮助大家打开心中的疑惑。如果喜欢本站可以多多关注喔。

请问何为专利?专利说明了什么?

知识产权中,专利有三重意思:

第一,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专利是什么?

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一项限时的法定权利,禁止他人进行,使用和销售发明,该发明可能是产品,组成,机器,工艺或上述任何新颖,有用和创新的改进,专利说明书描述了本发明,以及制造和使用本发明的方式和过程。通常,本发明由一组权利要求书定义,并随附书面说明和一组附图。

二、专利拥有人拥有什么合法权利?

专利拥有人有时间限制的合法权利,可以禁止他人进行,使用或出售发明。假设已支付所有必需的维持费,则法律权利通常自专利授予之日起至申请之日起20年。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中,专利被视为私有财产权,专利所有人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与赋予所有者权利以防止他人使用该土地的房地产或土地类似,专利权也赋予所有者权利以防止他人使用所主张的发明。

像其他财产权一样,专利权也可以被许可或出售。

三、专利如何提高创意的商业价值?

禁止他人制造,使用或出售发明的限时合法权利非常宝贵,因为它可以用来限制竞争对手制造,使用或出售专利发明。尽管专利拥有者的排除权仅限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但是权利要求草稿集通常可以提供相当大的保护范围。此外,由于专利是可转让的产权,因此可以买卖它。

四、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版权之间有什么区别?

专利用于保护新的有用的发明,包括软件过程,制造和生产过程,设备和产品。

工业品外观设计在美国被称为外观设计专利,用于保护外观设计中应用于商品的视觉元素。

商标用于保护与商品和/或服务相关的用于商业目的的品牌,图像或标语。

版权用于保护创作作品,例如原创文学,艺术,戏剧或音乐作品。

五、什么是可专利的?

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包括新的有用的产品,机器,工艺和组合物。如果对其他发明的改进不是显而易见的改进,那么它们也经常获得专利权。

六、我可以获得哪些不同类型的专利?

在加拿大,对于新的有用发明,您只能获得一种专利保护。这可能与美国形成对比,美国将专利分为两类:与加拿大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对应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加拿大专利相对应的实用新型专利。请参阅我们的工业品外观设计页面或我们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常见问题解答,以获取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更多信息。

七、许可和分配专利有什么区别?

授予专利权是指授予另一个人或组织制造,使用和/或出售已获得专利的发明的许可,类似于授予某人使用一块土地的权利。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或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授予许可。

另一方面,专利转让是将专利权从一个人完全转移到另一个人,类似于出售一块土地。

八、哪些发明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在大多数情况下,最重要的要求是一项发明是新颖的,也就是说,包括发明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前都没有向公众公开过发明。尽管经常会授予专利以进行改进,但是此要求通常意味着,任何先前的公开披露都不得教导或建议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至少一个特征。

发明人自己的公开披露可能会阻止一项发明获得专利,但是,许多司法管辖区提供了一个较短的宽限期,只要发明人在宽限期内提交申请,就可以接受发明人事先进行的公开披露。

许多管辖区还对有资格获得保护的标的物施加限制。例如,科学理论,数学方法,更高寿期的形式以及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通常受到限制。发明人自己的公开披露可能会阻止一项发明获得专利,但是,许多司法管辖区提供了一个较短的宽限期,只要发明人在宽限期内提交申请,就可以接受发明人事先进行的公开披露。许多管辖区还对有资格获得保护的标的物施加限制。例如,科学理论,数学方法,更高寿期的形式以及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通常受到限制。

九、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有什么要求?

通常,最重要的要求是本发明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作为新的发明,一定不能公开公开本发明。非显而易见性的测试包括考虑本发明是否是本发明领域或行业的技术人员认为显而易见的东西。通常根据现有技术来判断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如果您在确定您的发明是否可申请专利方面需要帮助,我们既提供可专利性评估以向您提供关于可专利性的意见,也提供新颖性搜索,旨在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供您审查。立即联系我们,以免费和保密的方式进行初始电话预约,以了解更多信息。

十、什么是现有技术?

广义上讲,现有技术是在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检查现有技术以确定拟议发明的可专利性。

现有技术可以是任何公开可用的信息,例如公开的专利申请,已授予的专利,学术研究出版物,商业杂志或在线产品说明。此外,现有技术包括以任何语言进行的公开。

十一、优先日期是几号?

申请的优先日期通常是提交申请的日期,因此也是提交的日期。

包括加拿大和美国在内的许多司法管辖区都允许在另一个国家/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该申请最早的申请日期作为随后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期的利益,只要在最早提交的专利申请和随后的专利申请中的12个月内提交的专利申请与该在先申请中描述的信息有关。这称为优先日期。在大多数情况下,最好要求优先权日,因为它会限制专利局基于优先权日之后提出和/或公开的任何技术拒绝申请的能力。

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指对某项技术发明或外观设计所享有的独有的知识产权。

什么是专利?专利是法律授予发明创造的一项独占权,它既可以是一项产品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可以分为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如何区别呢?例如:电话机的研制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将台式电话机改为壁挂式电话机时,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卡通电话机(如把一只电话机做成狗的模样)则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2)地域性: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3)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法律赋予得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专利权的期限,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 年、10 年、10 年。4)无形性:专利权是无形的,不少人往往把专利权的这一特点视为其保护对象--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其实无形性是专利权本身。否则如对商标来讲,其对象是图案,显然不是无形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88 年编写的《知识产权教程》阐述了现代专利文献的概念:“专利文献是包含已经申请或被确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总称。”该教程还进一步指出:“专利文献按一般的理解主要是指各国专利局的正式出版物。”例如: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文摘、专利索引、专利分类表等。 所谓专利文献,从狭义上讲是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从广义上讲专利文献还包括说明书摘要、专利公报以及各种检索工具书、与专利有关的法律文件等。目前, 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并且有许多国家和组织用官方文字出版专利文献。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世界上 90%-95%的发明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个新技术成果,是最具权威性的世界技术的百科全书。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应该如何处理?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换言之,一项发明创造若给予两个以上专利权,就违背了专利权独占性的原则。在日本将这一原则称之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美国称为"排除重复专利原则"。当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由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只能对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权,专利权究竟授予谁?各国专利法对此一直存在着两种原则。第一种,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第二种,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过晚提出申请,就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取得专利权的机会。但是,发明创造构思尚不成熟,或者申请文件尚未准备充分,则不宜仓促提出专利申请,不然在以后的审批程序中出现问题,也会影响专利权的取得。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给以专利保护的客体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者统称为" 发明创造"。不过,在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随让是以专利保护,但不应认为是《巴黎公约》上所说的"专利"。因此各国对专利保护的客体的规定不尽相同。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所进行的审查。 专利说明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专利说明书是指各国专利局或国际性专利组织出版的各种类型说明书的统称。包括未经过专利性审查的申请说明书,如德国公开说明书、日本公開特許公報,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等;以及经过专利性审查的专利说明书,如美国专利说明书、前苏联发明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等。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文献的主体。其主要作用,一方向是公开新的技术信息,另一方面是确定法律保护的范围。只有在专利说明书中才能找到申请专利的全部技术信息及准确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信息。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目前有90 多个国家(地区)及组织用大约30 种文字出版专利文献,每年出版的专利文献大约有100 多万件。其中,以日本、前苏联、德国、美国、法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量最大,约占世界每年专利文献出版量的 80%左右。这些统计数字主要是就专利说明书而言的。就狭义而言,专利说明书是指经过专利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 这是一种未经实质(专利性)审查、也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后,经初步(形式)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 个月即行公布,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他国家出版的与此类似的说明书有:日本公開特許公報、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德国公开说明书等。 这是根据我国 1985 年专利法出版的一种经过实质(专利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说明书。1985 年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经实审合格的,作出审定,予以公告,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自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为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对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为减少重复出版,一般不再出版专利说明书。1993 年专利法取消了异议程序,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也停止出版。日本公告特許公报也属此类。 所谓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不服,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专利申请或者发明创造专利进行再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想要获得专利权,第一步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要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并交纳申请费。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申请费可以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 一项能够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首先是具备实质性条件,即具备专利性;其次还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履行各种手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不但不可能获得专利,还会造成申请人及专利局双方时间、精力和财力的极大浪费。为了减少申请专利的盲目性,节省申请人及专利局双方的人力和物力,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学习和熟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详细了解什么是专利,谁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如何申请和取得专利。同时,也应了解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取得专利后如何维持和实施专利等。2)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是否具备专利性进行较详细的调查。在作出是否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应当广泛掌握资料,充分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对明显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或独创性)的,就不必再提出申请。由于现有技术包括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本专业的权威性期刊和专著等,还包括国内同行业的技术现状,所以对现有技术作全面调查是一项十分细致和繁锁的工作。尽管这样,对现有技术的调查还是一个不应缺少的环节。申请人至少应当检索一下专利文献,因为专利文献包含了国内外最新的技术情报,又有比较科学的分类方法,往往可以给申请人较大帮助。此外,专利局下属的检索咨询中心还设有申请专利前的有偿检索服务,如果申请人经济上许可,自然这是调查现有技术最快捷的方法。3)需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申请专利进行认真考虑。申请专利必须缴纳申请费、审查费,如果被批准,还要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要缴纳代理费,这是一笔相当不小的投资。申请人应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的可能性、范围及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的条件进行认真预测和调研,以便明确在取得专利权以后实施和转让专利的条件及可能获得的经济收益,明确不申请专利可能带来的市场和经济损失。这些都是申请人作出是否值得申请专利、申请什么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和在什么时候提出专利申请等问题时应当顾及的重要因素。4)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和撰写要求、专利申请的提交方式、费用情况和简要的审批过程。专利法规定,申请一但提交以后,就不能再作实质性修改,所以申请文件特别是说明书写得不好,将成为无法补救的缺陷,甚至可能导致很好的发明内容,却得不到专利。权利要求书写得不好,常常会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了解申请手续、审批程序,也往往会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等法律后果。撰写申请文件有很多技巧,办理各种申请手续也是十分细致、要求很严格的工作,申请人如果没有把握,最好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5)其它在申请前应注意的事项:a.为了保证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保密。如果在发明试验或鉴定的过程中有其它人参与,应当要求这些人员也予以保密,必要时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已由国务院主管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或举办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会和技术会议的,为了不丧失新颖性,应当按照专利法第24 条的规定,在鉴定会或技术会议后6 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当发明创造人不能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等各种专利事项时,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项。专利代理顾名思义是指由他人代为把当事人的创造发明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代为办理当事人其它专利事务。专利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它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是经特定考核后取得的,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接受委托,不能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承办专利咨询;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请求撤销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有关事务;办理专利权的转让、解决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等事务。 商标是一种显著的标记,它能将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商标的起源可追溯至古时候,手工艺人在他们创作的艺术品上刻上他们的签名或标记。多年来,这种标记演变成了今天的商标注册保护制度。由于独特的商标显示了商品或服务的特性和质量,该制度能帮助消费者区别并购买符合他们需要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注册保护制度通过授予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来标示其商品或服务(以区别于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独占权,或者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来实现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商标的保护期为10 年,但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续展注册延长商标的保护期限,续展注册没有次数的限制。 商标可能是一个单词、字母、图形或是它们的组合,包括图画、符号等平面形象,我国现行商标法尚未将立体形象列入保护范围。商标的标识还应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辨认,消费者可以据此把该商标标示的产品或服务同其他商标标示的同类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应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附送有关证明文件,并缴纳申请费用。申请必须指明该商标用于何种商品或服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指商标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界限,也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可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仿冒、抄袭,未经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但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必须协调,表达的中心思想必须明确,不可用牛的文字配合马的图案,令消费者不知所云。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 集体商标是指由社团、协会或其他合作组织,用以表示联合组织及其成员身份的标志;由其组织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该种商标称之为集体商标。注册、使用集体商标,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联合,促进其集约经营,形成在市场中有竞争力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产品和商标的宣传,促进规模经营。?证明商标是指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它特点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又称之为保证商标。这种商标一般由商会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检验能力,并负保证责任。 商号(Trade Names,又称:企业标志,厂商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又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不仅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而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1)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以及勋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微记、名称,“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2)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3)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毕,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是否发表,便可自动地享有著作权。为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解决自动保护可能产生的权属纠纷,我国著作权管理机关还受理作品的自愿登记。但作品的自愿登记只是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并非必经程序。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即: 1)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 即自己修改或者授权或禁止他人修改的权利。2)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2)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3)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 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并非所有的作品标题都受著作权保护,而是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法保护时,如何界定标题的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 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1.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 条(六)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第16 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权法第19 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 条、第16 条) (四)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几种情况: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 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2.著作权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由

什么是专利?

第一: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专利按持有人所有权分为有效专利和失效专利。

第一:折叠有效专利

通常所说的有效专利,是指,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要使专利处于有效状态,首先,该专利权还处在法定保护期限内,另外,专利权人需要按规定缴纳了年费。

第二:折叠失效专利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因为已经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或因为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而丧失了专利权或被任意个人或者单位请求宣布专利无效后经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并宣布无效而丧失专利权之后,称为失效专利。失效专利对所涉及的技术的使用不再有约束力。

以上就是有关何为专利和何为专利的独占性的内容讲解。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