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奖励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技改奖励资金)是指由市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给予企业的奖励资金(含省市县三级奖励)。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技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经信委负责辖区内技改奖励政策的落实。组织申报、评审发布、跟踪监测当年的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立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技改奖励资金,制定并下达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资金安排情况报送省经信、财政部门;对技改奖励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审批或核准)和技改项目库建立、完工投产评价申请受理、技改奖励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算企业技改奖励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技改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技改奖励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各级经信部门同时要做好技改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技改奖励资金的管理,根据技改奖励资金计划安排奖励资金,并按财政国库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并做好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六条各级税务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相应年份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及增量额度。
第七条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是否入统、是否报送投资数据。
第三章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第八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购买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完工投产情况,检查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二)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包含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等)。
(三)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以备案(审批或核准)内容为依据。
(四)企业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有疑义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四章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九条奖励对象:在三明市内申请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实施的技改项目在2017年1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且有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条奖励条件
(一)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
(二)完成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
(一)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1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3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省级承担30%;县级承担70%,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承担占比,其中,梅列区、三元区和市、县共建园区企业按财政体制占比和税收分成占比承担。
(二)企业对财政贡献以企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收额计算。
(三)基数为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1年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为提出申请奖励的上1年财政贡献地方留成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
(四)单个企业的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含技改基金补差)和技改完工投产后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该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二条奖励年限:企业从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连续3年均可申请技改奖励资金。
第五章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取得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开展完工投产评价。
第十五条奖励申请
(一)每一年一季度,市经信、财政部门印发上年度技改项目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二)企业提交以下纸质申请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版:
1.《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2.项目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包含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等)(原件);
4.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逾期申请奖励资金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资金安排
(一)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现场查核企业技术改造及完工投产情况;会同同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技改项目是否入统、是否报送投资数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收额以及地方留成部分的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技改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市经信、财政部门审核。
(三)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辖区内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分列出省、设区市、县(市、区)各自承担的奖励金额)上报省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并提交《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
(一)奖励资金涉及省级负担部分由省经信委、财政厅年初预拨市财政,年终清算奖励资金。
(二)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于每一年6月底前按规定将技改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技改奖励实施办法。
(二)技改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三)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技改奖励资金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做好企业技改奖励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不定期对获得技改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技改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机构承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技改奖励资金的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对申报奖励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以及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