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占比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1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7)《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占比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二、支持方向及方式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占比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中规定:
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说明:
①新政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重要体现。
②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小微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必须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方式见附件1。
(3)《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占比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中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说明:放宽了加计扣除适用范围,所有企业都能够享受75%的税前加计扣除,而不是仅限于科技型小微企业。
三、申请资格条件
(1)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说明:
①加计扣除2018年不断出现新政策,说明国家非常重视研发的投入;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进行了补充,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做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同时强调了费用归集的要做必要的记录,这表明加计扣除将会更加规范。
(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公司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资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资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明确。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能够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具体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必须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够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明确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定制,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4)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区划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备注:企业应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5)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申报管理
(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以报代备”(“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
(二)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每一年的1月1日-5月31日)。
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含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含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资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占比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假如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通过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的企业,提供科技型小微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9.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注:
(1)以报代备流程上简化了加计扣除的过程,取消了加计扣除备案流程,只必须在汇算清缴时,将研发费用做到汇算清缴报告中,汇算清缴时申报到税局即可,可是相关备查的资料有增无减(备查资料标红处是增加的),尤其是广州市抽查率大约20%,因此备查资料一定要按照要求做好。
(2)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2-7)。
(3)没有做第三方鉴定的项目,项目效用、研究成果报告可能在抽查时会用到,应该尽量做好备查;检测报告、知识产权和成果查新报告三者取其一备查。
(4)项目计划书应该包含项目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和创新性、进度安排、项目人员、项目预算、项目预期结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