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组织、支持和引导,集体适当资助,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交替受益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组织、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带着感情、关心农民健康的原则;
(四)统一政策、镇(街道)办区管的原则;
(五)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和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集镇居民(不包括区外在邗务工、经商、就学等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区有关部门及参保农民代表为成员,在区卫生局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配备专职人员,办公和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有关部门及参保农民代表为成员,在镇文卫科(街道社会事务科)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2-3人,办公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财务和基金管理可委托镇(街道)会计服务站或财政所实施。
第七条 区、镇(街道)两级成立由有关部门及参保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
第八条 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政策、统一报销比例、统一资金管理,由区、镇(街道)分别筹集,以镇(街道)为单位单独建帐核算,由区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合管办负责管理核查和指导监督。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配套、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区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安排预算。其中,50元划入各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2.5元作为区风险储备调节基金;2.5元作为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基金;区财政按当年参保人数每人5元设立奖补基金,主要用于参保率达95%以上的镇(街道)参保人员报销。对于当年合作医疗基金有结余的镇(街道),可以从区级奖补基金中提取15%用于补助本级合管办的工作经费。
(二)镇(街道)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提供配套。
(三)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所有成员全部参保,每人每年缴纳30元参保基金,不可选择性参保和中途退保。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必须随家庭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学校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其它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逾期不缴者,视为自动放弃参保,超过规定的筹资期限不得补缴。常年在市外读书、务工、经商等人员可暂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除个人每年缴纳30元外,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提供资助。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资助的企事业单位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农村“低保”、“五保”人员的个人参保费用由户籍所在镇(街道)、村两级负责按个人缴费标准筹资缴纳。
(六)镇(街道)及其以下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缴到区财政专用帐户,区财政预算资金同时划入各镇(街道)专户。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接受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参保人员以及社会的监督。
(八)区、镇(街道)合管办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基金。
第四章 报销比例、程序及范围
第十条 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每月门诊医药费扣除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后,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报销40%;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30%;在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20%;每人全年门诊医药费报销总额不超过500元。在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无需办理门诊转诊手续。
第十一条 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扣除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后,全年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住院600元以下部分按门诊报销比例报销,600元以上部分,报销70%;经同意在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55%;经同意在指定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45%。
参保人员既非急诊、又未经转诊,直接到定点或指定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医药费报销比例为同级定点或指定医疗机构规定报销比例的50%。
第十二条 凡连续3年参保,且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医药费用报销的,在以后年度发生医药费用的当年,医药费用按规定报销比例上浮10%报销(相应限额不变)。
第十三条 经区级鉴定为慢性病的医药费报销比例:未住院治疗的慢性病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报满限额后在区内外定点或指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用于治疗慢性病的医药费,按住院比例报销。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区内防保机构接种狂犬疫苗的费用按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区内法定婚检机构婚检后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计划内住院分娩(含剖腹产)的给予定额补助300元/人。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中的“低保”、“五保”、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在区内定点卫生院就医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由定点卫生院直接减让30%,其余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减让部分由新农合基金对定点卫生院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经批准对特定参保群体实施的体检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对提供免费体检的机构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在镇(街道)合管办每人全年门诊和住院医药费报销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
第十九条 报销手续:以镇(街道)为单位完成基金筹集任务后的次月1日即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销。参保人员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就医,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内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相应报销规定在医疗机构即时联网报销结算;外伤或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以及在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户籍所在镇(街道)合管办核报。门诊医药费当月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不予报销的范围:
(一)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区合管办在此基础上新增的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
(二)因他人造成的参保人员受伤害而引起的诊疗费用;
(三)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四)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后遗症的医疗费用;
(五)酗酒、自杀、打架斗殴等抢救及医疗费用;
(六)美容术、镶牙、假肢、配眼镜等费用,特殊检查等发生的费用;
(七)在非定点(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营养滋补品、调养品、挂号费、陪客费、救护车费、就医交通费等费用;
(九)港澳台及国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医疗机构医药费报销票据和不能按规定取得相关报销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同时参加其它商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一次就医在各保险机构报销得到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次医药费用总和。
已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报补时发现参保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应如数退还个人缴纳的参保金,退还的个人参保金由镇(街道)财政负担。
第五章 大病统筹与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 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一并实行区级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区设立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基金,并单独建帐,由区合管办统一管理。基金主要来源:
(一)区财政每人每年配套补助的60元中安排2.5元;
(二)区内一级以下(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上年参保者在本医疗机构发生医药费用总额的2%提供资助中的部分资金;
(三)区内外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或指定医疗机构按上年参保者在本医疗机构发生医药费用总额的5%提供资助中的部分资金;
(四)从区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0%;
(五)社会各界捐赠。
第二十四条 大病统筹办法:参保人员(除农村“低保”、“五保”人员外)当年可报销住院医药费超过3.5万元以上部分在区大病统筹基金中按70%予以报销(必须在所在镇、街道报足最高限额后),全年累计报销限额(区、镇两级)为6万元。
参保人员中的农村“低保”、“五保”人员当年在所在镇、街道报足最高限额后,超过部分在区大病统筹基金中按80%予以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限额(区、镇两级)为8万元。
医疗救助办法:全年累计住院医药费用在8万元以上部分在区医疗救助基金中按80%予以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限额(区、镇两级)为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实行二次补偿。以镇(街道)为单位合作医疗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或当年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10%以上部分,可用于对低保及需救助弱势群体的二次补偿,也可用于对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参保人员的健康体检。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方案由镇政府(街道)拟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法设置,设施齐全,管理规范,能够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热情周到服务的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区外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经区合管办考核评审后,可确定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或指定服务机构。
实行镇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经区合管办考核评审后,也可确定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中的急危重症病人可直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如需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前必须补办转诊手续。在市内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由所在镇(街道)合管办补办;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由所在镇(街道)和区两级合管办补办。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流程,坚持合理施治,杜绝乱收费、大处方和不合理检查等现象,切实维护参保者的利益。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追回不合理的医药费用及骗保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出借保险证、伪造单据、冒名顶替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追回骗保资金并取消本户当年报销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镇(街道)为单位单独建帐核算,结余滚入次年使用。当年基金超支时,其超支部分的50%由镇(街道)另行筹资予以补足,其余50%由区风险储备调节基金给予补助。区风险储备调节基金可按镇(街道)月平均报补额按比例预拨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经开区资质代办】浅析医疗器械公司注册资金条件
想创业开医疗器械公司?那你足够了解开办医疗器械公司的条件吗?跟着一起来看看吧!
一、开办条件
注册资金: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注册资金60万元以上;开办第三类经营企业,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国家重点监控的产品,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必须是商业门面房或写字楼;专营企业营业面积40m2以上,兼营企业营业面积60m2以上;库房面积均应在20m2以上;
人员要求:企业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配备二名以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企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应配备二名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二、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预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企业经营场所、仓储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一式二份;
6、拟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品种范围,及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质量手册复印件一式二份;
8、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审批程序
1、市药监局所在地的企业,直接向市局送交申请材料,市局自收到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在提出布局意见后上报省药监局审查;
2、县药监分局所在地的企业,向县分局送交申请材料,县分局自收到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提出布局意见后上报市药监局;市局自收到材料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上报省药监局审查。
医疗器械公司注册资金多少合适
注册资本的具体规定:
1、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如果非要为这个承诺加上一个期限”,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即可;
2、注册资本已经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就是说理论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
3、股东实际缴存的注册资本,也就是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首先,注册资本填写过高是有别的人会管的,比如公司的投资人,再比如未来走向资本市场过程中的监管机构,都会有可能要求认缴资本实际到位,当然如果到时候发现实际到位无法达成,可以采用减资的方法降低注册资本,但是这个过程费时费力,会严重影响融资及走入资本市场进程。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承诺,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
注册资本的正确方式
注册资本登记时切记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的当期资金能力或可预期资金能力,为未来的资本运作和经营运行降低压力,如果一时头脑发热已经写的很大,且实缴出资承诺预期无法完成,那就“姿势不对,起来重睡”~尽快减资;
章程约定中尽可能采用货币资金的出资方式,公司设立后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前,注意任何一笔股东个人资金进入公司都一定要在汇款时注明“某某投资第三,不到万不得已,不要使用投资溢价“资本公积”增资。
注册资本,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传统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的不一定能给出太多专业意见,如果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财税、法务服务机构咨询。
工商核名找,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上亿云端数据支持,公司注册查名就上
医疗资质分几级,如何办理?
执业医师证有两个级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证有四大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助理医师只是执业医师的一个过渡。
在正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可以聘为医师,拥有独立的处方权,而拥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则只能被聘为医士,要在医师的指导下才能进行处方。
拥有医师资格,是医生独立开办医院、诊所的必要条件,执业助理医师则无法享有此项权利。
刚刚出台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执业医师拥有申请异地、跨省执业的资格,但是执业助理医师只能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执业。
注册公司资质,医疗器械二类、三类分别是哪些经营范围?如何办理资质?
一、要想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必须经过以下步骤办理:
1、首先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册为企业,可以是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
2、然后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最后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用组织机构代码注册一个帐号,网上申报。
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首页“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点击进入。在本系统的登陆页面,设有专门的操作手册和教程视频下载接口,申请企业可下载使用。
申请办理许可备案事项时,除应在系统中完成线上申报外,还应将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相应的审批和备案部门后,方可办理。
二、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办理备案,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办理许可,审批部门都是设区的市一级药监局,网上申报受理后企业按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到政务大厅申报,经现场验收合格后,发备案凭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范围:无论是二类医疗器械还是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范围都是依据你经营的产品而定的。到网上下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查找你经营的产品归属的类别编码就是经营范围,例如:你如果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经营范围就是“6815注射穿刺器械”。
扩展资料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为后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申请审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报告。
4、经营场地、仓库场所的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
5、经营场所、仓库布局平面图。
6、拟办法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7、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8、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9、企业已安装的产品购、销、存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信息管理系统首页。
10、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11、质量管理人员在岗自我保证声明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申请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3、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