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碳交易资质准入政策(碳排放交易条件)

  
很多企业对碳交易资质准入政策(碳排放交易条件)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碳交易资质准入政策(碳排放交易条件),希望大家能对碳交易资质准入政策(碳排放交易条件)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碳交易资质准入政策(碳排放交易条件)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碳交易资质准入政策(碳排放交易条件)

碳交易所成立条件和申报程序?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满两年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还可以在北京市及与北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的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3】承认并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4】本所根据交易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碳交易中心开户流程是什么?

【1】网上预约:我们登录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网站,提交开户申请,填写并上传开户资料,收到系统发出的审核通过邮件后,选择预约开户日期。

【2】第一次现场办理:我们按照约定的时间,携带开立碳交易账户所需书面材料到交易所现场办理开户。

【3】第二次现场办理:一般是在第一次前往现场办理的3个工作日后再次前往北京环境交易所领取身份认证密钥。如委托他人领取,请受委托人携带公司盖章的介绍信一份。

如果说我们想要前往开户,最好先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确认好具体时间、办理手续以及需要携带的资料后再前往交易所。

申请成为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质的申报都需要哪些条件

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质的申报条件

(一)申请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

2.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的办公条件,近两年工商和(或)从业年检均合格。

3.已建立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了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制定了确保公正性的规定和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制度。

4.应是经清洁发展机制(CDM) 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获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5.对无上述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6.拥有满足核查工作专业需要的核查员。

7.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这就是碳交易的基本原理。专家认为,碳排放权可能超过石油,成为全球交易规模最大的商品。

国家碳交易政策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指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以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或温室气体减排信用为标的物所进行的市场交易。交易前,政府首先确定当地减排总量,然后再将排放权以配额的方式发放给企业等市场主体,使得排放总量被控制在降低后的指标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碳交易个人开户条件

碳交易的条件有:年纪18-60岁;具有完全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能力;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较高的风险分析水平和隐患承受力,且风险测评达标;个人资产不少于100万人民币。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拓展资料:

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与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低形成鲜明的对比。这直接导致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从而产生了碳交易市场。深圳市于2013年6月18日启动全国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拉开了序幕。同时,深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个人投资者开放,为全国人民打开了新的投资渠道。为方便全国各地关注碳排放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开设了“足不出户,异地开户”的服务。总体而言,碳交易市场可以简单地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满足其减排;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

配额碳交易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欧盟配额;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清洁发展机制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区域性碳市场是国际碳市场的另一个重要角色。未来将形成以欧洲和北美两个市场为核心的区域性交易体系。两大市场的交易量将占碳市场的大部分,并在世界其他地区展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核心将是碳定价权的争夺,具体表现在碳交易所的谋划布局,标准竞争,以及碳衍生商品的创新。事实上,从理论上来讲区域性交易体系更加稳定和成熟,理所应当承担起整个碳市场的发展重任。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第二章 配额管理第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第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第九条 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第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第十一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第十二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第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二条确定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排放配额。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第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者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第三章 排放交易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第二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