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住建法律小编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整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七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九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十九条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出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新规定
凤凰网房产从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获悉,近日,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其中已委托或下放石家庄市、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实施的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在省内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核定、变更事项的,应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通过后,可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过期自动失效。企业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关于新旧政策衔接方面,由全省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凡自2022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原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资质证书无需换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原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证书,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及时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已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取得证明的,直接换发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至证明取得之日后3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的动态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据《规定》有关要求,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撤回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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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建筑资质新政策
1.取消原来的等级划分,改成甲、乙等级2022年的改革力度很大,且改革对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改变,尤其是在资质等级的调整上,将原来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而一级资质改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的则直接合并为乙级,
2.“证照分离”重新定义资质审核工作这次改革最大的明显就是实行了“证照分离”这对于以往来说,是重大的改革,也是创新性的改革,更是为了以后的政策衔接铺垫相关的工作。
3.特级资质企业改成综合虽然很少有企业能够升级为特级,但在政策上也不能缺少这样的规定,所以此次改革,会将特级资质改成综合,凡是取得综合的企业,在市场中承接的施工项目会更多
4.一级资质改变为甲级资质新的政策中,增加了对建造师的业绩考核,将原来的一级资质企业直接改成甲级资质,那么企业未来承接项目的底气会更足。
5、三级资质以及二级资质直接合并为乙级。所以这种模式,对技术人员的数量上要求更少,但对于建造师而言更加看重业绩这块。另外现在国家实现了全国联网社保,那么企业就必须要给所有的在职人员缴纳社保。未来的工程企业,想要承接项目,不得不想出更多办法,尽力争取项目,对企业而言所面临的压力也是巨大的。
扩展资料:2022年建筑资质新标准和以前的区别、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有改变:新标准中去掉了老标准中的“企业”二字;四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发生了变化,分别是“建筑工程”替换了“房屋建筑工程”、“冶金工程”替换了“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替换了“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工程”替换了“机电安装工程”。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考核指标有改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旧标准》中对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其他资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适当提高了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等8处。三、新标准中调整了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新增水力发电、取消单项合同金额限制。
法律依据:202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