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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资质最新政策(工程造价资质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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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资质最新政策(工程造价资质最新规定)

工程造价国家政策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2022年湖南省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要求

如下。

关于造价咨询公司2022新政策如何注册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需要以下满足条件: 首先,要取得乙级造价满三年;其次,企业的注册资本、人员、业绩等要符合甲级资质标准。

具体要求是: 1、企业资本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企业人员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4)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5)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资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5.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乙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多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7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3个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丙级

丙级的资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甲、乙级标准自行制定。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单位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在本部门、本地区内承担各类中型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丙级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资质审批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建设部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甲级单位的审批应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再报建设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乙、丙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九条 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批件;

五、单位组建时间、服务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六、单位章程及业务范围;

七、注册资金数额。第十条 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质审批要求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核批准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发给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二款中1、2、3、4条标准而工程造价咨询经历和业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可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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