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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招投标资质政策(政府采购投标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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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招投标资质政策(政府采购投标资质要求)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度,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投资领域的要求,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项目管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第三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其中设计招标可按行业的特点和专业性质,采取不同阶段的招标。

建设项目及其项目法人的确定,不涉及特定地区或不受资源限制的项目建设地点的选定和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单位的确定,具备条件的也应当通过招标进行。第四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 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保护。第六条 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招标 投标第七条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项目法人缺乏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承担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其资质须经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授权的单位审定。第八条 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第九条 公开招标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向有资格的三家以上的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议标主要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方式确立中标单位。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十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国家另有规定的。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督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在招标前,需按项目隶属关系将招标方案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地方计委(计经委)核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计委(计经委)认为有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项目法人修改招标方案。国家计委进行抽查。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对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的不按照核备的招标方案执行的,一经查出,未开工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已开工的面目暂停安排建设投资,同时对其项目的概算不予审批或调整。第十三条 参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二)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它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五)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特大安全事故。第十四条 对投标单位的条件,项目法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程序加以确认。投标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证明第十三条所规定事项的有关文件。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的要求,不得针对某一潜在投标单位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单位的内容。第十六条 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工程招投标要具备什么条件?要什么资质?

1.投标单位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在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具有良好业绩。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投标书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盖章签字、密封递交。投标书递交后,投标单位需局部更正、补充投标书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

3.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自行撤回,否认或修改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者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

4.投标书与法律、法规、投标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格式不符或逾期递交的,均属无效。

5.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不能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可以采用单价、费率报价,但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图后的约定时间内,根据中标费率、单价及其他承诺条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提交招标单位审查。

施工企业招投标需要哪些资质要求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会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1)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对于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看其覆盖穿插情况。招标人级别等级不能设定太高,以免将有实力又经济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或投标人不够法定开标人数,更不能含有歧视条件和按个人意向设定。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取得一些资质证书是很重要的,因为在评标过程中是可以加分的,有利于提高中标率。

联合体投标资质规定

投标联合体的资格《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协议连同投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一般靠一个投标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独自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家实力雄厚的公司,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把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当作一个整体,是指把该联合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看待,而不是指联合体中的某一个成员的名称。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投标人也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为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招标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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