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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维修资质旧政策(公路工程养护资质取消)

  
很多企业对公路维修资质旧政策(公路工程养护资质取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公路维修资质旧政策(公路工程养护资质取消),希望大家能对公路维修资质旧政策(公路工程养护资质取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公路维修资质旧政策(公路工程养护资质取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公路维修资质旧政策(公路工程养护资质取消)

2022年河北公路资质一级资质什么政策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政策

2022年河北公路资质一级资质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政策。

公路资质改革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解读2015年最新资质标准和旧标准的区别

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

1、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

2、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

3、所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中去掉了“企业”二字。

4、四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发生了变化:“房屋建筑工程”变为 “建筑工程”,“冶炼工程”变为“冶金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变为“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变为“机电工程”。

5、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这三大方面,与《旧标准》相比,要求明显提高。

扩展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分三部分: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招标和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废止没有

企业名录信息今后统一通过信息系统发布,用户可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点击首页“信息系统”链接图标进入,也可直接登录该网址()查询。

为加强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更好地为行业及社会服务,现将由部审核、审批的公路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从业企业资质信息以名录方式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录范围

发布范围为由部审核、审批资质的公路施工、设计和监理企业,具体包括:施工特级、一级及交通工程资质企业;设计甲级、乙级资质企业;监理甲级、乙级资质企业。

二、发布形式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启用后,公路工程施工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名录废止,以信息系统生成的名录信息为准。目前,设计、监理从业企业资质信息暂以公路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名录和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名录的方式发布,待企业信用基本信息逐步录入完善后参照施工企业方式发布。

三、发布平台

企业名录信息今后统一通过信息系统发布,用户可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点击首页“信息系统”链接图标进入,也可直接登录该网址()查询。

四、动态管理

为切实发挥名录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中的作用,部将对名录信息统一实施动态管理。新获得资质或资质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对违反公路建设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将视情况屏蔽或注销资质信息。

五、名录效力及使用

根据《通知》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对未进入名录或与名录不符的投标人,招标人或有关部门应告知投标人及时办理有关更正事宜。对于资格审查时未列入名录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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