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商在经营之前都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并根据相关资质开展各种业务。那么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随我一起来了解下吧!
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是什么?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金不能低于五千万元;
2、从事房地产行业满五年以上;
3、近三年从事的项目累计竣工至少在30万㎡以上;
4、建筑工程质量至少连续五年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建筑施工面积至少在15万㎡以上;
6、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至少40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管理人员至少20人以上,专职会计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负责人具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两千万元;
2、从事房地产行业满三年以上;
3、近三年从事的项目累计竣工至少在15万㎡以上;
4、建筑工程质量至少连续三年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建筑施工面积至少在10万㎡以上;
6、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至少20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管理人员至少10人以上,专职会计人员至少3人以上;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负责人具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能低于八百万元;
2、从事房地产行业满两年以上;
3、近三年从事的项目累计竣工至少在5万㎡以上;
4、建筑工程质量至少连续两年合格率达100%;
5、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至少10人,中级以上管理人员至少5人,专职会计人员至少2人;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一百万元;
2、从事房地产行业满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至少4人,专职会计人员至少2人;
5、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我总结: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地产开发如何办理资质升级呢?需要准备什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20人、10人、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10人、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3人、2人。我们公司有中级建筑工程师正,中级结构工程师正,中级会计等职称可以外ZU,图片右下角有惊喜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一级要求5年以上、二级3年以上、三级2年以上、四级1年以上;
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15万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4、一级连续5年、二级3年、三级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级资质要求已竣工和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0;
5、一、二级资质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申请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由县、市建设局逐级审查后,送省建设厅审批。
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业管理科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四、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五、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质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2022年房地产开发资质最新标准如何实行?
2022年房地产开发资质最新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七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九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什么资质要求和规定?
一级资质\x0d\x0a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x0d\x0a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x0d\x0a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x0d\x0a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x0d\x0a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x0d\x0a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x0d\x0a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 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x0d\x0a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 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x0d\x0a二级资质\x0d\x0a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x0d\x0a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x0d\x0a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x0d\x0a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x0d\x0a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x0d\x0a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x0d\x0a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x0d\x0a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 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x0d\x0a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x0d\x0a\x0d\x0a三级资质\x0d\x0a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x0d\x0a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x0d\x0a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x0d\x0a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x0d\x0a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x0d\x0a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x0d\x0a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 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x0d\x0a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x0d\x0a\x0d\x0a4四级资质\x0d\x0a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x0d\x0a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x0d\x0a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x0d\x0a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x0d\x0a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x0d\x0a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x0d\x0a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x0d\x0a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核准标准\x0d\x0a《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x0d\x0a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x0d\x0a注册500万\x0d\x0a(一)营业执照复印件;\x0d\x0a(二)企业章程;\x0d\x0a(三)验资证明;\x0d\x0a(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x0d\x0a(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x0d\x0a(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x0d\x0a\x0d\x0a5《暂定资质证书》\x0d\x0a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x0d\x0a《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x0d\x0a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x0d\x0a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x0d\x0a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x0d\x0a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