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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资质优惠政策(建筑业扶持政策)

  
很多企业对建筑业资质优惠政策(建筑业扶持政策)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建筑业资质优惠政策(建筑业扶持政策),希望大家能对建筑业资质优惠政策(建筑业扶持政策)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建筑业资质优惠政策(建筑业扶持政策)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建筑业资质优惠政策(建筑业扶持政策)

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重点企业培育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落实省委“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和“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要求,推进《湖北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打造“湖北建造”品牌,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实施相关扶持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培育企业的确定

(一)基本条件: 取得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和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上一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 超过20亿元以上 ,省内其它地区注册的企业 超过10亿元以上 ;仅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和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上一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注册的企业超过3亿元以上。

2.近三年内 获得过1次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或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或者近两年内连续获得市(州)级优质工程奖 。

3.近一年内未在湖北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两年内 没有因“三包一挂”或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

5.近两年内 没有因恶意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 造成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

6.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如实登记相关信息,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各类统计信息。

7.未被纳入湖北省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 。

8.未被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个别达不到基本条件,但在当地发挥龙头骨干作用或近五年内取得过鲁班奖或国优奖的企业,以及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可在名额限定内直接予以推荐。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填写《湖北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和省属国有企业直接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

2.市州推荐。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进行综合考评,在规定名额内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附件2)。

3.公示公告。省住建厅根据各市州推荐的企业名单,审核后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省住建厅发布公告。

二、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发展的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1.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2.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依申请核发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

3.上一年度 建筑业产值超过50亿元的企业 ,近5年完成不少于3项单项合同额超过1500万元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且企业净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满足相应现行资质标准的,依申请核发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建筑、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

4.具有 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 的企业,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时,审批机关可免予审查,直接核准。

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按以下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5.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在省内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可以直接申请较母公司现有资质低一等级的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6.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并提供母公司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可以用母公司在湖北区域内的业绩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

享受上述6条优惠政策申请资质企业,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必须满足企业最高等级资质的要求。

(二)优化政府服务模式

7.打通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地域限制,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任意选择省内指定机构参加培训考核。鼓励和支持省内机构赴省外为企业提供人员培训考核服务。

8.提供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事项的定制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及时组织专场考试服务。

9.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提供上门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

10.对信誉良好、实名制管理和工地现场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的企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

11.在企业办理各类工程项目审批或监管事项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事项特点,对各类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依法采取企业承诺的方式替代。住建主管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对企业的承诺事项开展核查、处理。

12.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低的处罚幅度对其进行处罚。

13.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应遵循优先推荐原则。

(四)支持企业项目实施

14.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15.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完成的总承包业绩,联合体各方均可作为企业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三、重点培育企业的动态管理

(一)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如有特殊原因,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也可在规定名额内适时提出调整企业名单,报省住建厅审核确认。

(二) 重点培育企业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 直接取消其重点培育资格 。

1.在湖北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近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三包一挂”或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骗取行政审批事项或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虚假信息的;

4.因恶意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的;

5.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统计信息的;

6.被纳入湖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7.被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凡被公告取消重点培育资格的企业,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文所列的相关支持政策。此前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需进行重新核定,如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的应予以撤回。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重点培育工作,结合本地区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目标,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合理推荐培育对象和确定培育目标,将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扩大企业产值规模作为重点任务和考核指标。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细则。

(二)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省。企业确系重组的,相关资质予以撤回。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三)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在执行本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25日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鄂建办〔2019〕81号)以及《关于公布2019年度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建办〔2019〕184号)和《关于公布2020年度全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北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申请表

2.推荐名额分配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筑业资质新规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办理建筑资质有什么好处?

建筑资质是建筑企业实力的一种证明,是承接相应工程的一个前提,即使你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如果没有证书的话,也是无法接到相应的工程的,因此建筑资质证书是每一个建筑企业必须拥有的一个证件。

第一、建筑公司在承接工程时,国家对于工程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检查施工企业的资质,这是对企业是否具备施工的能力做的一个简单观查,因为具有资质的企业在施工方面基本有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工程保质保量完成,即使在施工过程中产生问题,有地方追责。如果企业没有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即使拥有再多的注册资金和雄厚的实力,也不能进行施工,所以获得资质证书是企业生存与运转的前提。

第二、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跨入这一行业,但是,有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充斥着这个市场。这时候资质证书就相当于是增强客户信任的催化剂,它能给客户带来安全感,资质证书是企业能力的肯定,它和法律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从而使客户更加放心和满意。

第三、建筑资质证书的有无关系到了施工企业能不能拿到工程款,《司法解释》统一将欠缺资质的施工合同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又注意到了“现实中在一定地区普遍存在的超越资质签订合同的现象”,对其效力的处理做出了变通,允许当事人在事后取得资质或者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依据合同主张权利。从而可见建筑资质证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取得资质证书,那么我们就会有干了工程却拿不到钱的风险。

第四、建筑企业在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之前,就等于没有取得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所签订合同之合法性也无从谈起,如果施工时企业没有相应资质,即使之后取得了资质或建筑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此时仍不能认定合同有效。欠缺资质的施工合同无效原因在于违反了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但是根据《建筑资质管理规定》承认例外情形的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在审判实务中也有体现,同样是施工企业欠缺资质的施工合同,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时候却会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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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建筑资质改革具体带来了哪些政策变化?

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通信等资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施工资质。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改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4类;将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改革后,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138个压减为40个,压减71%。

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勘察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类别和等级由26个压减为7个,压减73%。

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5类行业资质;将155类专业资质整合为13类专业资质;将8类专项资质改为6类通用专业资质,并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保留3类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95个压减为72个,压减82%。

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可承担各类工程监理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盾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4个压减为21个,压减38%。

造价甲乙丙资质取消了!

建筑资质新政策有哪些

今年是新办资质的大福利 住建部消息、明年 全力实施城市更新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我们能做的就是把握住这一年的过度期 做好准备,抓住这波改革政策红利,无论新办还是增项越早越好,为什么呢?第一新办增项的开始多,证书证书价格必然上涨 错过后期肯定是越来越不好办理。现在新办资质不需要提交社保证明,不转社保证书一样能用,今年改革说变就变,再不行动就晚了!以后办理会越来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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