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营补贴发放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一条补贴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备案,并开展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申请运营补贴。
第二条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自在民政部门备案之日起,收住我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的老人,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入住时间计算,每月每人给予200元的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按照核准床位数计发补贴)。
二、运营补贴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申请补贴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床位在10张以上(含10张),并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回执”、“法人登记证书”;
(二)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如实向民政部门备案等;
(三)入住老人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等资料齐全;
(四)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五)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第四条补贴程序: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按季度向其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养老机构自查报告各一式三份。
(二)首次申请时需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以后每年申报时不需提供,如有新增人员,则需提供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县、区民政局、财政局组织联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并负责对运营补贴事宜进行评审。
第六条运营补贴每年按季度审核发放。县、区民政局收到养老机构申报材料后,联合当地财政局按照补贴范围、对象等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亳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上签署意见,在次月15日前资金发放到位;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在申请机构上报的次月5日前退回申请机构。
三、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补贴资金应当用于以下项目:
(一)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
(二)供养老人的生活开支;
(三)其他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八条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将补贴资金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补贴资金。
第九条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和违反补贴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之规定,追回已拨补贴资金,并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保障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并依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四、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2的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关于印发《亳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办法》和《亳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养老〔2020〕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