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亳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办法

  
很多企业对亳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办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亳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办法,希望大家能对亳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办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亳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办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亳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努力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设置的,依法登记备案的社会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或者社会办经营性养老机构。

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原则:

1、坚持社会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

2、坚持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3、坚持补助资金由县、区投入为主的原则;

4、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是指对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方式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新建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建设补贴申请条件、程序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县、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2、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或者社会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并向民政部门如实备案,且运营满1年以上;

3、符合有关老年人建筑设计等文件规定;

4、养老床位数须达到10张以上(含新增床位);

5、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五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承诺书。

第七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于运营满一年后,向所在地县、区民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书》;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回执”、“法人登记证书”等;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机构建筑设计(含床位布局)平面图;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县、区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补助条件、建设资金、床位数量、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对新建、改扩建及已建成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回执”和“法人登记证书”并经验收合格后,同级财政根据不同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补贴,100—199张床位的,按每张床位1500元补贴;2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补贴。对租赁等方式创办的社会化养老机构,自民政部门备案之日起运营满3年,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补贴。

第十条对采用国家、集体、社会力量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社会力量投资比例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县、区每年在政府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保障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并依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改造、完善设施设备和弥补日常运营经费不足,提升老年人生活水平。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者截留、转移和私分。

第十三条申请建设补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必须与主管部门签订《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给予补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将取消补助,并追回补助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机构性质、名称、地址、法人(主要负责人)或擅自分立、合并、解散养老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床位设置数量、标准或者人员配比严重不足的;

(三)经主管部门认定取消补助的其它情形。

四、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2的发放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关于印发《亳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办法》和《亳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养老〔2020〕2号.pdf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相关服务推荐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