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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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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NHFG2019014

主动公开

南府〔2019〕32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联系电话:86332423)。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1日

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人才发展,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海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意见》(南府〔2015〕44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范围内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相关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获民政部门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在本区行政区域民政部门备案并纳入南海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监管的养老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是指在养老机构中从事护理养老服务一线工作,并在南海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的养老护理员,工作年限截至每年的6月30日。

第四条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1∶1负担。各镇(街道)根据实际,对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内其他岗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补贴办法,所需资金由各镇(街道)财政自行负担。

第五条鼓励南海区养老服务业协会和本区域内养老机构共同探索建立行业发展标准,通过行业自律、行业约定促进南海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鼓励建立养老护理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体系,形成有效的南海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机制,形成南海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最低薪酬指导目录。

第二章就业补贴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就业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该养老机构中从事护理等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3年;

(二)属养老机构在职人员,且未满60周岁;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申请人在合同期内学历发生变化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申请人在公办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从业的,应当为该机构的编制外人员。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就业补贴应向所供职养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

(三)最高学历证书及相关学历认证;

(四)与所供职养老机构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如申请人属劳务派遣,则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

(五)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八条就业补贴标准:

(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在所供职养老机构连续工作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5000元;

(二)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所供职养老机构工作连续满3年且未获得前款第(一)项就业补贴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0元;

(三)已获得前款第(一)项就业补贴的申请人,在申请前款第(二)项就业补贴时,按照5000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岗位补贴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岗位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该养老机构中从事护理等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5年、满10年;

(二)属养老机构在职人员,且未满60周岁;

(三)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证书或岗前培训证书。

申请人在公办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从业的,应当为该机构的编制外人员。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岗位补贴应向所供职养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人身份证;

(三)与所供职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如申请人属劳务派遣,则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

(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证书或岗前培训证书;

(五)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一条岗位补贴标准:

(一)养老护理员从事一线养老护理连续工作满5年但未满10年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5000元;

(二)养老护理员从事一线养老护理连续工作满10年且未获得前款第(一)项就业补贴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20000元;

(三)已获得前款第(一)项就业补贴的申请人,在申请前款第(二)项就业补贴时,按照15000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同时符合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

第四章补贴申请和办理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应在南海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每年6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通过其目前在职的养老机构向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局提交就业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在每年7月5日前完成当年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经初审符合补贴条件的,由镇(街道)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上报区民政部门核实。

经初审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镇(街道)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说明理由后于7月5日前退回申请机构。

申请人对本人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月10日前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南海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对各镇(街道)提交的符合初审的申请人及申请复核的人员的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于7月20日前反馈区民政局。

第十五条区民政局对各镇(街道)提交的符合初审的材料及申请复核的材料进行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经评审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在申请表格上加具意见后,退回申请机构。

经评审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将拟同意发放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南海区人民政府网站区民政局栏目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示期内,养老机构或申请人可就补贴评审结果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区民政局将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查结果转达相关养老机构或申请人。区民政局作出的复查结果为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经区民政局评审符合补贴条件,且在公示期间没有公众提出异议或有公众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由区民政局核对汇总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和程序编入区民政局次年部门预算,各镇(街道)根据本辖区情况编制次年预算。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将申请补贴的50%于次年的3月31日前拨付至相关镇(街道),各镇(街道)于次年的4月30日前将有关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养老机构服务人员个人账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发放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不按规定为养老服务人员提交申请材料或协助其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养老机构领取当年度护理补贴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区民政局每年应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布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

2.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一寸)

民族

学历

从事

工种

身份证号码

工作

单位

单位

地址

工作

年限

单位办公电话

个人手机号码

个人

工作

简历

本人保证以上及所附资料实有效,并承诺遵守《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试行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现职养老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镇(街)社会工作局

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第三方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民政局

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备注

附件2

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一寸)

民族

学历

从事

工种

取得职业资格证

颁发单位

身份证号码

工作

单位

单位

地址

工作

年限

单位办公电话

个人手机号码

个人

工作

简历

本人保证以上及所附资料实有效,并承诺遵守《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试行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现职养老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镇(街)社会工作局

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第三方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民政局

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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