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49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4〕382号)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服务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许可权限及程序
(一)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章和《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和第十一条:旗、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按照上述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呼市旗、县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由旗、县民政局负责设立许可。
从2016年12月1日起,呼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由市民政局委托市四区民政局负责设立许可。
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养老机构取得旗、县(区)民政局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由旗县区民政局将设立许可材料复印件逐级上报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申请备案。取得备案后,将享受床位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政策性保险等相关补贴政策。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服务范围等审批手续由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改扩建或变更住所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和程序在新住所地管辖机关重新办理设立许可手续。
二、设立许可提供的要件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和《呼和浩特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表》并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场所自有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屋举办养老机构的,租赁的房屋必须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的相关规定,并提供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原件进行审验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案;将居住区住宅改变为养老机构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将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要提供蒙村房权证。
(五)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设立许可证的打印和管理
(一)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规定,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
(二)设立许可证中的“证书编号”,要采用全国统一的11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4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5-7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8-11位数为证书序列号,分别从0001-9999顺排。
(三)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依法设立和规范管理
(一)依法设立许可。各旗县区民政局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49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4〕382号)的规定,依据设立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依法进行设立许可。无论公办、公建民营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在未取得服务场所自有产权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以及其他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设立许可手续。
(二)做好规范管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要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权并重、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许可运行新机制。要切实把好养老机构准入关,仔细甄别养老地产与养老机构,既要保护房地产业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又要防止简单地把养老地产当成养老机构的现象发生。同时要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对报送材料、设立许可等环节要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
各旗县区民政局要对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和在建、筹办的养老项目加强监管和排查,对养老机构以终身养老、包租使用养老床位为名,搞融资和非法集资侵占老年人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确保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平稳发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表
2.呼和浩特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表(1-5)
3.《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4.申办人提交的保证书
5.《设立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设立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7.《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8.《现场检查笔录》
9.《不予设立许可决定书》
10.《设立许可决定书》
11.《送达回证单》
2016年11月11日
(联系人:王占国,联系电话:5181018)
附件1:
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制
说明
一、养老机构的申办人,要按照本表内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无误。
二、本表一律使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表一式四份,审批后由申办人、旗县(市、区)民政局,盟市民政局和民政厅各存一份。
养老机构法定负责人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政治 面貌 | 手机 号码 | 贴 照 片 处 | ||||
文化 程度 | 出生 年月 | 家庭 地址 | ||||||
身份证 | ||||||||
个 人 简 历 | 何年何月何处工作任何职务 | |||||||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设立养老机构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食品监督、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养老机构名称 | ||||
详细地址 | 固定 电话 | |||
运营方式 | 隶属关系 | |||
总 投 资 | 国家投资 | |||
社会筹资 | 银行贷款 |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房 间 数 | 床 位 数 | |||
入住民政对象人数 | 入住自费老人数 | |||
业 务 范 围 | 1.服务对象: 2.主业: 3.兼营 | |||
乡、镇、街道 办事处民政 部门审核意见 | 盖 章 领导签字年月日 |
旗县(市、区) 民政局审批意见 | 盖 章 领导签字年月日 |
盟市民政局 审批、备案意见 | 盖 章 领导签字年月日 |
自治区民政厅 审批、备案意见 | 盖 章 领导签字年月日 |
附件2:
呼和浩特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表
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 照 片 | |||||||||||||
机构名称 | ||||||||||||||
详细地址 | 固定电话 | |||||||||||||
邮编 | 机构类型 | 机构性质 | ||||||||||||
床位数 | 总投资(万元) | |||||||||||||
房间数 | 国家投资 | 社会筹资 | 银行贷款 |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房屋性质 | 入住民政对象人数 | 入住自费老人数 | ||||||||||||
业务范围 | ||||||||||||||
服务对象 | ||||||||||||||
主业 | ||||||||||||||
兼营 | ||||||||||||||
养老机构法定负责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专业职称 | ||||||||||||
手机号 | 身份证 | |||||||||||||
家庭地址 | ||||||||||||||
个人简历 | ||||||||||||||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在何地何部门 | 任何职务 | ||||||||||||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法定负责人、旗(县、区)、市民政部门各一份留存。
2、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审批情况
养老机构申报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 |||
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公章) 领导签字:年月日 | |||
旗县区民政部门 经办人意见 |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 |||
旗县区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 |||
旗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及批准文件 | 批准文号 | |||
领导签字:(公章) 年月日 | ||||
设立许可证编号 | ||||
领证人签名 | 领证日期 |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材料送审表 | |||
收到申请时间:年月日时 养老机构名称: | |||
申请事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复印件 | 提交情况打“√” |
1 | 设立养老机构书面申请书 | ||
2 |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
3 |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和管理制度 | ||
4 |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
5 |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 ||
6 | 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 ||
7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 ||
8 | 食药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 ||
9 | 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 ||
经办人签字:申请人签字(印章): | |||
年月日年月日 | |||
一式两联第一联民政部门留存 |
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
机构名称:填写时间:年月日
规章制度 | 执行部门 | ||
编号 | 制度名称 | 主要内容 | |
1 | 财务制度 | 按照政府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院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 | 财务部 |
2 | 护理制度 | 按照政府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院各项具体护理服务与管理要求 | 护理部 |
3 | 行政制度 | 按照政府及行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院行政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 | 行政部 |
4 | 后勤制度 | 按照政府及行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院后勤保障的各项具体要求。 | 后勤部 |
5 | 医疗服务制度 | 按照政府及行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院医疗服务的各项具体要求。 | 医务室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申请人盖章(签字):
养老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登记表
机构名称:填写时间:年月日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证件及号码 | 拟任职务 |
人数总计 |
申请人盖章(签字):
附件3: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办法》规定,×××(机构名称)已建设完毕,具备开业条件,特申请设立许可,请予批准。申请人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4:
申办人提交的保证书
申办人及其合伙人书写保证书的内容如下:
(1)申办者是个人经营还是与他方合作合伙,如果是合作或合伙,应当向审批登记部门报送合作或合伙的协议(合同)及身份信息,并且由全体合作或合伙人员在审批登记部门签字备案。
(2)申办者和合伙人自愿承担该养老机构设立、变更、经营等全部法律责任,并独立承担民事赔偿义务。
(3)详明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法律后果或人身财产损害等一切法律责任由谁负责,发生的赔偿及费用由谁承担。
附件5:
××××字〔××××〕×号
设立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老年公寓:
你(单位)关于养老机构提出的设立许可申请,我局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此处写明事实及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具备法定申请条件。根据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条和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旗、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附件6:
设立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字〔××××〕×号
××××老年公寓:
你(单位)关于养老机构提供的设立许可申请,我局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作出如下补正:
1.××××××××××××
2.××××××××××××
3.××××××××××××
4.××××××××××××
5.××××××××××××
请您在收到本补正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您放弃设立许可申请。
×××年××月××日
附件7:
××××字〔××××〕×号
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老年公寓:
你(单位)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我局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旗县区民政局认为: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决定予以受理。
×××年××月××日
附件8: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检查地点:
检查人:
被检查人(养老机构):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被检查人签字:
附件9:
××××字〔××××〕×号
不予设立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条和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条和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设立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
×××年××月××日
附件10:
××××字〔××××〕×号
设立许可决定书
××××老年公寓:
你(单位)于20××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养老机构设立的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设立许可。
×××年××月××日
附件11:
送达回证单
收件人 | 事由 | ||
送达方式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文件名称 | |||
送达日期 | 年月日 | ||
送达人 | |||
收件人签名 或盖章 | 年月日 | ||
备注 |
注:(1)如收件人不在时,将文件交与他的成年亲属或近邻或工作机关代收。收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文件处签收。
(2)代收者,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办公室2016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