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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试点实施办法

  
很多企业对呼和浩特市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试点实施办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呼和浩特市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试点实施办法,希望大家能对呼和浩特市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试点实施办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呼和浩特市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试点实施办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呼和浩特市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和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精神,根据《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呼政办发〔2019〕30号)、《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20〕31号)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为切实推进我市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制定本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条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开展,将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第三条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是依托养老服务机构,将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老年用品配置,在家中设置具备机构化服务功能的护理型床位,根据其意愿和需求提供与床位相配套的全天候、全方位长期照顾服务。

第四条纳入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管理的老人应与入住各类养老机构的老人统一评估、统一协议、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流程、统一人员调度,在信息平台上纳入统一空间管理。

第五条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家老年人:

(一)本市户籍人口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脱贫户以及低保对象中经评定为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的老人。

(二)有养老服务需求但因各种原因未入住养老机构或者目前家庭有一定的照料条件(不能是独居失能老人)暂时不需要入住养老机构;

第六条开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并经旗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与开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设有24小时值班室并能2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

(二)具有适老化改造资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所提供的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包括服务合同、养老服务对象评估报告、个人基本信息等。

(三)具有可提供上门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医生、护士、康复师、社工等。床位建设数量应与其配备的服务人员数量相适应,其中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参照养老机构的标准执行。

(四)建有能够满足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管理以及相关功能的信息系统并能按照规定与全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五)按要求将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与设备清单、业务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等录入全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床位建设内容。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的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不超过15分钟,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确保及时响应与服务可及。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所需的适老化改造项目与老年用品配置分为基础项目和可选项目,基础项目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基本要求,可选项目由服务对象向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租赁或购买。养老服务机构对安装的适老化和智能化设施设备提供不少于12个月的质保期并负责维保。

(一)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机构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附件2),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空间,为老年人居家安全和上门服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二)老年用品配置。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和辅助器具,包括防走失装置、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漏/溢水报警器、轮椅、手杖等老年用品设备(附件3),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三)床位实时监测。养老服务机构依托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化设备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通过无感式监测实时掌握老年人身体变化和上门服务情况,经老年人及其家属同意,根据需要联网视频通话并提供紧急援助。

第八条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分为基础服务内容和自选服务内容。

(一)基础性服务内容。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服务21项,非治疗性照护13项,特许护理5项,具体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4》。

(二)自选服务内容。除基础性服务内容之外按照服务协议向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内容。

第九条服务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应将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纳入每天24小时管理,并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需求。对长期护理保险对象开展的基础性服务内容要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分级护理标准要求开展服务;其他服务对象的基础性服务内容参照《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并根据养老服务对象评估确定的等级和个性化需求,同时结合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价格等设置阶梯式的A、B、C、D四类服务套餐(包):

(一)A类套餐服务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重度失能(失智)三级的老年人,选择《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中基本生活照料、非治疗性护理、特许护理20项,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照护服务。

(二)B类服务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重度失能(失智)二级的老年人,选择《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中基本生活照料、非治疗性护理、特许护理17项,由服务机构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服务,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50分钟的照护服务。

(三)C类服务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重度失能(失智)一级的老年人,选择《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中基本生活照料、非治疗性护理、特许护理11项,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40分钟的照护服务。

(四)D类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选择《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中基本生活照料、非治疗性护理11项,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30分钟的照护服务。

第十条服务收费标准

(一)对长护险服务对象基础性服务内容收费严格按照我市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支付标准执行;

(二)其他服务对象的收费原则上按照A类服务包收取1650元/月、B类服务包收取1350元/月、C类服务包收取1050元/月、D类服务包收取750元/月执行。

(三)自选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确定,报辖区发改、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老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线下申请或通过手机APP、电脑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多媒体终端等方式提交申请,填写附件1。

(二)受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利用全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对申请对象所提交的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并利用信息比对功能,初审是否属于建床资助范围,并将符合条件的初审结果公示。

(三)审核审批。由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村)的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旗县区民政。旗县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确定建床资助人员名单,并公示。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

(一)服务商选择。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由旗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服务商,或申请人从全市公开征集的《服务商目录库》和《产品目录库》自主选择。

(二)方案设计。服务商通过入户走访,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建床意愿和家居环境等情况,经充分与老人沟通协商后,制定《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方案设计》。

(三)签约。《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方案设计》经老人签字后,报旗县区民政局审核备案。

(四)建床。服务商对老年人的家居环境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并按规定将设备设施数据上传至全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

(五)验收。由旗县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建成的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进行验收。

(六)服务。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建好后,由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

(一)建床资助标准。对于本市户籍中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脱贫户以及低保对象中的中度失能、重度失能人员给与建床资助。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脱贫户中的中度失能、重度失能人员按照每张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800元、老年用品配置1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

2.低保对象中的中度失能、重度失能人员按照每张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600元、老年用品配置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

3.其他人员适老化改造费用原则上申请改造家庭自己承担;已享受我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建床资助。

允许老年用品配置、适老化改造动态调整,但一次性建床资助总数不突破相应的补助金额。同一家庭有两个符合建床条件的,第二个人只享受相应的老年用品配置资助标准。

(二)运营补贴标准。养老服务机构对本市户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上门开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的,享受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综合运营补贴,其中:

1.养老服务机构被定级为二级养老机构或被评为三星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中度失能失智享受135元/人·月运营补贴;服务重度失能失智享受180元/人·月运营补贴。

2.养老服务机构被定级为三级养老机构或被评为四星级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中度失能失智享受150元/人·月运营补贴;服务重度失能失智享受200元/人·月运营补贴。

3.养老服务机构被定级为四级养老机构或被评为五星级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中度失能失智享受165元/人·月运营补贴;服务重度失能失智享受220元/人·月运营补贴。

4.养老服务机构被定级为五级养老机构,服务中度失能失智享受180元/人·月运营补贴;服务重度失能失智享受240元/人·月运营补贴。

第十四条运营补贴申报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补贴纳入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运营补贴统一申报:

1.养老服务机构向辖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2.辖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

3.辖区民政局在受理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对综合运营补贴进行评估。

5.市民政局自收到辖区民政局上报材料60日内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建床费用结算

服务商向建床申请人所在地的民政局结算建床费用。

第十六条 政策衔接

(一)助餐补贴。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对象符合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民政发〔2020〕121号)规定的助餐补贴条件的,可享受就餐补贴。

(二)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机构的,其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支付费用,按照长护险有关规定结算。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对象享受长护险政策的,不在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

(三)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同步提供生活照料、居家护理和医疗服务,鼓励将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合并设置,促进医养、康复服务在居家环境中深度融合、形成互补。

(四)入住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家庭养护理型老床位建设资助和床位运营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七条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家庭护理型床位资金来源为上级专项拨款、市财政预算、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十八条资金监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制度,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享受补贴政策的家庭需建设家庭护理型床位的,建床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家庭护理型床位建设申请表

2.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

3.智能化(辅具)配置设备建议清单

4.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内容

5.2021年度家庭护理型床位试点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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